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12-29 00:36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退出、回购、货币补贴等工作;协调、指导棚户区旧城改造建设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条件审核工作;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调处权属纠纷等;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承担全市房产市场监管的责任;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和房产测绘成果的备案管理;指导、协调房地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等级的管理;指导、监督房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监督工作;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房屋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协调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纠纷问题;指导、监督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管理;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物业监管工作。

(八)统一管理和协调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宣传贯彻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干部房产信息查询和复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负责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和房产测绘成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四)住房保障管理处。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负责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退出、回购、货币补贴等工作;协调、指导棚户区旧城改造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条件审核工作。

(五)房产管理处。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调处权属纠纷;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房屋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住房公积金相关工作。

(六)市场管理处。负责房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业和房产市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监督工作;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负责房产市场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七)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住房保障资金、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行政编制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5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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