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5-21 17:46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3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6〕11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对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负责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指导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

(十一)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局设16个内设机构和1个派出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翻译、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2.政治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3.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4.财务处。

负责机关财务、内部审计、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5.政策法规处。

宣传贯彻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6.企业注册处(行政审批处)。

拟订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权限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工作;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公开、分析和统计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7.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承担市企业信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8.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9.市场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10.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合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备案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

11.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推进商标战略,组织、指导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代理和商标印制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12.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13.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和12315投诉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协调、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14.经济执法处。

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打击防范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负责全市各类重大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依法查处公用企业、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以及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15.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

拟订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相关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和网络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中跨地域纠纷的协调工作。

16.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派出机构。

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工商分局,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职责调整

(一)划转的职责。

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职责。

2.加强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4.加强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职责,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获荣誉

2009年1月,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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