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2-04-01 19:01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加挂乌鲁木齐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实施旅游兴疆战略。

(二)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振兴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文化和旅游创新绿色融合发展,实施“文化和旅游+”;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拟订相关文化和旅游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推广。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评论和研究,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应用研究,推广文化和旅游科技成果,推进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我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引导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和旅游扶贫。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研究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态势,引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方向。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统筹文物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工作;指导博物馆和革命文物工作;负责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审批。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综合调研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公共服务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惠民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指导群众文化、各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室)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化文化和古籍保护整理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

(四)艺术处。拟订文艺事业、艺术科研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负责文艺作品审读审核,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创新性发展;指导全市文艺作品的创作、研究、生产与演出,指导、协调全市节庆演出活动及其他公益性演出活动;指导艺术团体工作。

(五)产业发展处。拟订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引导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外资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扶贫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街区及基地建设发展;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技应用研究及成果推广。

(六)资源开发处。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绿色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文化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承担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文化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星级农家乐评定、复核和推荐上报工作。

(七)市场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处)。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旅行社、旅游住宿业、景区景点、导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旅游推广与对外交流处。拟订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及新业态的推广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参加、承办文化和旅游各类交易会、巡回促销及展会等活动;组织策划文化和旅游节庆、会展及相关专题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推广工作。

(九)文博管理处。负责文物管理综合统筹协调;拟订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工作;承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及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负责文物资源普查、开发、利用;研究拟订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更改用途及权限内文物保护、修缮、展览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推动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革命历史纪念馆、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等工作;推动革命文物与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行政编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4名。

职责调整

原市文物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10名人员。

现任领导

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局长:朱新荣

其他事项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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