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6 21:01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对外加挂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局)牌子。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园林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权限内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我市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林业、草原、园林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
(十三)组织实施园林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负责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园林绿化苗木的培育、养护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树木迁移、砍伐的管理。
(十四)组织实施有关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负责林业、草原、园林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出预算内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十五)组织指导林业、草原、园林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园林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应急事项管理协调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林业、草原及其生态环境建设、资源保护及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林业、草原、园林管理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林业、草原、园林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林业、草原、园林行政许可事项。
(四)规划建设管理处。组织编制林业、草原、园林发展规划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林业、草原、园林建设项目建设计划的汇总、申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草原、园林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林业、草原、园林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
(五)生态保护绿化处。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相关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退耕还林有关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林业资源管理处。负责天然林的保护;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监督实施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协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林权登记等工作;指导开展林业防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指导林下产业管理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承担森林公园申报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管理工作,起草有关规划和标准;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七)草原管理处。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修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退牧还草有关工作;指导开展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指导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负责草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八)园林管理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拟订绿地养护管理规程、标准;组织实施园林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园林绿化苗木的培育、养护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树木迁移、砍伐的管理。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科学技术处。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组织指导权限内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指导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财务审计处。负责提出林业、草原、园林预算内投资安排意见;负责林业、草原、园林建设项目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有林业、草原、园林资产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2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5名。
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局长: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