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0 12:11
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监督实施和完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导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五)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权限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七)承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责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合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睦和谐;加强创新清真寺和宗教活动的教育管理服务,监督、检查、指导清真寺和宗教活动教育管理服务管委会的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宗教界依法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负责朝觐的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宣传贯彻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承担宗教界普法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事项。
(三)民族一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办有关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承办民族成份变更审查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组织编制民族工作规划;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四)民族二处。研究提出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承担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和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清真”概念泛化治理工作。
(五)宗教一处。负责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活动;调查研究伊斯兰教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协助做好伊斯兰教团体自身建设;负责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清真寺和宗教活动教育管理服务管委会的工作。
(六)宗教二处。负责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等宗教方面的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宗教事务,做好反渗透工作;调查研究相关宗教事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联系相关宗教界人士,协助做好相关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负责相关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相关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对相关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相关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县)相关宗教活动管理工作。
(七)朝觐工作处。负责我市有组织朝觐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完善我市有组织朝觐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对朝觐人员的行前和回国后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我市朝觐人员组织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朝觐的政策宣传;加强调研督查工作,研究朝觐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制止零散朝觐工作;指导区(县)加强制止零散朝觐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3名。
乌鲁木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买买提·艾力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