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9 00:57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工作政策、规划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制度措施,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县)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我市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我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我市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我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我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相关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综合业务处。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政策、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四)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拟订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环保督察整改相关工作。
(五)科技教育与财务处。承担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与发布,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六)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承担水固定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水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
(七)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具体措施、制度、办法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大气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具体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土壤环境保护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我市生态保护规划,拟订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开展我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九)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我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设施装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的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副县级);
(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副县级);
(三)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
(四)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
(五)市生态环境局沙依巴克区分局;
(六)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
(七)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
(八)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
各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共74名(含派出机构编制),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派出机构领导职数14名〔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局长、副局长各1名〕。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4名。
现任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孟晓燕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