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2 08:55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乐编发【2002】42号批准成立的,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市管理中心内设六个科室,下设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峨嵋山市、夹江县、犍为县、峨边县、井研县、沐川县、马边县管理部。
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3、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 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5、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7、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8、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9、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10、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11、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2、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3、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5、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管理中心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起草管理中心的重要综合性文件;负责管理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信息交流、宣传、车辆管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管理中心行政经费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心的人事、劳资、综合治理等事务性工作。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建立公积金总帐以及内部稽查、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管理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年终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的报告;负责专项审计工作的协调指导,并对基层单位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负责起草有关的业务管理文件;负责实施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公积金的支取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电算化管理;负责市本级及市中区公积金的会计资料的建档和保管。
负责市本级及市中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包括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审核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为职工发放缴存有效凭证、建立公积金缴存的二、三级账,依法催建、催缴公积金等工作;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计划;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起草有关的业务管理文件;负责住房公积金正常支取的初审;负责指导管理部的归集工作;对符合缓缴或提高(或降低)缴交比例规定的单位负责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统计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
负责提出公积金年度运作计划,负责起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法及配套的实施文件;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申请和初审;负责建立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明细帐;负责个人贷款的年度计划编制;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贷款的使用监管、检查和回收;指导、监督管理部的个贷工作;起草有关的业务管理文件;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运作情况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与银行、保险、公证等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等。
1、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监督和归集行政执法的工作。
2、负责市本级管理中心、县(市)管理部、代办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审计、监督及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信贷、核算的审计、监督。
3、负责对市审计、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络并报送内审报告;负责内部经费、公积金核算稽核等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受托银行履行合同情况。
5、负责公积金缴存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缴工作,处理公积金缴存的举报、投诉接待和回复工作。
6、对运营科制定的不良贷款年度清收计划,编制清收进度报表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供领导参考。
7、协助运营科做好诉讼类贷款的起诉、执行工作。
8、参与有关科室编制资金归集、运用、财务收支等年度计划,形成供领导班子讨论的计划草案。
9、每季度末对有关科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书面意见,向中心主任报告。
10、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市中心财会科、管理部、代办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11、对资金归集、运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遇有问题的提出书面意见,向中心主任报告。
12、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13、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编报工作;
14、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公积金征信系统的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二、建立和维护公积金对外查询系统,保证电话查询、多媒体查询及住房公积金网站等查询系统的正常和安全;负责住房公积金网站的日常维护、资料更新等工作。
三、确保所有设备中业务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负责做好数据备份和备份介质异地存放工作。
四、保障市中心职能科室、十个区县管理部计算机业务处理的需要,并做好局域网业务系统的衔接,负责与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监管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各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衔接。
五、配合做好公积金季度、年度结息及会计年度结息工作,负责事先做好与各业务科室的衔接。
六、根据业务拓展需要,有条件的开发一些应用软件,满足日常办公、业务处理的需要,加强与十个区县管理部的网络联系工作。
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最新发展技术,提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确保所有业务的高效运作。
八、完成市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初审和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八、在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市管理中心委托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九、编制并向市管理中心报送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