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审计局

更新时间:2024-06-08 00:34

乐山市审计局是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任领导是王一君(局长)。

内设机构

根据机构职责,乐山市审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构编制、人事、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目标管理、财务、后勤、综合治理等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局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发审计信息,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规科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开展审计政策、规划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编制和管理全市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统计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督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移送事项的执行和落实;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机关党务工作。

(四)财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市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以外的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和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五)电子数据审计科

负责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归口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数据采集、整理,开展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分析,组织实施联网审计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电子信息系统审计,组织管理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局机关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维护,负责局机关政务网络安全管理,承担计算机审计技能培训。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社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市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企业、金融与外资审计科

实施或组织审计市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国有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企业、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按照省审计厅的授权,实施我市审计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损益及执行信贷政策情况等。完成省厅授权或组织的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市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市属境外中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外债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乐山市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承担对县级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以及依法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

领导简介

局长:王一君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雷邦军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分管驻局监察室;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红玢同志分管办公室、财政审计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和审计信息化中心;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学焦同志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企业金融与外资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和政府投资审计中心;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振华同志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河川

总审计师何棱同志分管法规科、社保审计科;

副调研员彭灿同志协助副局长分管企业金融与外资审计科。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审计内容的全市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市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长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属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除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以外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乐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乐山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乐山市经济责任审计分局主要职责:承担对县级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以及依法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