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22 16:09
新中国成立后,乐清市未设专门的地政管理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兼管土地,具体土地管理的部门有:实业科、建设科、财粮科、民政科、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农林水利局革委会、农业局、农业委员会。1987年8月7日,乐清县撤并县城乡建委乡镇规划科、县农委土地管理所、县农业区划办公室、县国土规划办公室,建立乐清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直属县人民政府。同年12月16日,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改称规划土地管理局。1997年3月17日乐清市人民政府撤销乐清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建立乐清市土地管理局和乐清市规划局,2001年乐清市人民政府将乐清市土地管理局和乐清市矿管局合并成立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设行政监察室、办公室、政治工作科、国土利用规划科、建设用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法规监察科、地质环境科8个科室,下辖国土监察大队、征地事务所、地质矿产事务所、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理中心5个直属事业单位和地产开发公司、土地评估所2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经济开发区国土所、柳市国土所、虹桥国土所等12个基层国土所,全局共有干部职工273人,党员204人,2004年党组改设党委。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三)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保护基本农田,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全市权属纠纷调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产权管理。
(六)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方案编制、审核、报批;负责旧城改造收回土地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七)编制、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算拟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
(八)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投标和拍卖;监督、指导采矿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十一)做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行政监察室
监督检查市局机关、各基层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助局党委,组织实施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做好监督检查;做好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工作;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文秘、统计、档案、保卫、政务信息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国土资源规费、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及市财政下拨的经费和其他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及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费支出,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
(三)政治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及组织人事工作;承办劳动工资调整和下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制订组织人事制度、岗位培训计划,参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文明机关建设等具体工作。
(四)法规监察科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及组织人事工作;承办劳动工资调整和下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制订组织人事制度、岗位培训计划,参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文明机关建设等具体工作。
(五)国土利用规划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全市农用地管理;制订全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充方案;负责建设用地的预审。
(六)建设用地管理科
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土地储备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负责道路拆迁和旧城、旧村改造的有关工作;承办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审核报批;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报批。
(七)地籍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籍、地政管理,承担土地登记及与之相关的土地权属调查和管理;负责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和地籍测量;负责全市地价管理;负责编制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确认土地评估价格,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
(八)地质环境管理科
编制并实施本市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并实施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规划、计划以及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负责地质环境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审批;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并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年检和审计,并组织其评审、认定工作。
(一)国土监察大队
对市局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违法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提出处理建议;监督违法当事人依法履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贯彻以“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助市局指导全市基层国土所(执法监察中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收购计划,对行政划拨、出让合同到期的土地和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及其它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将收购、收回的通过拆迁改造开发成熟地,依据市场行情,地块区位及储备资金等情况决定土地储备量和储备期。着重把握好收购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实行有目的收购储备;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配合,管理、动作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资金;在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对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并协助做好土地出让准备工作;同时要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作情况。
(三)征地事务所
负责全市所有建设项目的征地事务,在征地过程中,宣传、咨询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有建设项目协商征地时,参加被征地村村民代表会议,调查有关权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及时起草被征地村征地的位置、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被征地村张贴《听证告知书》。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建设项目征地方案批准后,及时到被征地村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和市局《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在3月内全额兑现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负责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四)地质矿产事务所
为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承担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后备资源管理、参与滩涂围垦后改造农地等职责。
(六)土地评估所
负责土地估价事务和地产市场价格信息咨询工作。承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调查评估工作。
(七)地产开发公司
负责地产公司的开发、建设、经营;承办建设用地的前期开发。负责土地后备资源保护、开发、管理中的具体事务工作。
(一)乐成管理所
管辖范围:乐成镇、城北乡、白石镇
(二)经济开发区管理所
管辖范围:经济开发区、中心区、教育园区
(三)柳市管理所
管辖范围:柳市镇、翁垟镇、象阳镇
(四)虹桥管理所
管辖范围:虹桥镇、石帆镇、淡溪镇、四都乡
(五)北白象管理所
管辖范围:北白象镇、磐石镇
(六)七里港管理所
管辖范围:七里港镇、黄华镇
(七)蒲歧管理所
管辖范围:蒲歧镇、南岳镇、天成乡
(八)清江管理所
管辖范围:清江镇、南塘镇
(九)芙蓉管理所
管辖范围:芙蓉镇、雁湖乡、岭底乡
(十)雁荡管理所
管辖范围:雁荡镇
(十一)大荆管理所
管辖范围:大荆镇、湖雾镇、双峰乡、智仁乡、镇安乡
(十二)仙溪管理所
管辖范围:仙溪镇、龙西乡、福溪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