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6 14:46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公平竞争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乐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4-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的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统一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开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推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推进医疗器械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开展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推进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温州市、乐清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承担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案件。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会务、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罚没物资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预决算、审计、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政府采购及装备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职称、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培训教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基层基础建设和系统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系统评先评优、伤残抚恤等工作。
(三)综合宣传科。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和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开展相关政策、课题研究与综合分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规划。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精神文明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四)督查考绩科。承担全局督查、绩效考绩工作。负责上-11-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牵头落实平安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督导考核工作。承担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落实;拟订考绩实施方案、考绩办法及相关措施;督促、指导考核任务落实;督促业务线工作的推进和落实。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建设和行政监察、信访工作。
(五)法规科。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听证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制培训工作。负责系统执法主体资格和公职律师管理。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承担相关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年度报告和登记注册行为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担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监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协调企业监管综合性事务的落实。
(七)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挂广告监督管理科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制度措-12-施,指导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承担规定范围广告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担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质量强市建设,制定实施质量激励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以“品字标”为重点的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相关质量事故调查,牵头协调质量监管综合性事务的落实。
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社会共治。牵头协调食品综合性事务的落实。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13-生产、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及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相关工作。牵头协调食盐质量安全综合性事务的落实,组织开展食盐生产、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餐饮服务许可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食品抽检监测科。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十四)标准计量与合格评定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及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监督管理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工作。监督、管理、协调部门和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认证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与检验检测活动。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承担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管理工作。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装备和科研立项、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承担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牵头协调知识产权综合性事务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专利、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指导商标专用权运用工作。组织调处专利、商标纠纷。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1、深化简政放权。突出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深化“涉企证照通办”,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证照联办”等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手段,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大力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不断加强食-7-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4、推进放心消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坚决破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市场秩序持续良好。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乐清”行动,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有序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创建,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推动优质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不断打响乐清品牌。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2)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
(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
(3)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市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改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价格政策拟订与执法衔接机制。市发改局按照规定负责拟订《定价目录》内的价格与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负责价格违法违规的执法工作。
6、与温州海关乐清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市场监管局与温州海关乐清办事处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温州海关乐清办事处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温州海关乐清办事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市市场监管局与温州海关乐清办事处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温州海关乐清办事处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管局向温州海关乐清办事处通报,由后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4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30名,其中中层正职15名,中层副职1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下设5个直属机构,机构规格正股级。专项行政编制62名,其中工商专项编制55名,物价专项编制7名。中层职数19名,其中中层正职5名,中层副职14名。
市市场监管局下设15个派出机构,机构规格正股级,工商专项编制165名,相关职责和中层职数另行规定。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暂控制工商专项编制12名,其他执法专项编制数和执法机构设置待省级关于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实施意见印发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研究提出,另行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一)登记注册分局(挂行政审批分局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市场主体的名称审核、企业登记注册、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承担食品、药品、计量、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件、批转、发证等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牵头协调“最多跑一次”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开展小微企业经济形势分析研判,营造小微企业高质量的发展环境。承担市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挂投诉举报处置中心牌子)。组织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承担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乐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拟订并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电子取证工作。
协调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推进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和协同。配合推进涉企信息大数据管理和运用。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推进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数字化转型和智慧监管。承担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和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开展药品经营及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拟订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依职责组织实施。指导药品、医疗器械许可、备案及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许可和认证现场检查。依职责组织并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备案后的检查和处罚,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飞行检查。承担规划、建设和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员队伍。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局长:徐云
副局长:马海陆
本规定由中共乐清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乐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