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气瓶

更新时间:2023-12-23 23:53

乙炔气瓶是指储运乙炔的装有填料的特制压力容器。外形与氧气瓶相近,表面涂以白色,并用红油漆写上“乙炔”字样。乙炔气瓶内装有浸入丙酮的多孔填料,使乙炔能安全地储存在瓶内。使用时,溶解在丙酮内的乙炔变为气体分离出来,而丙酮仍留在瓶内,以便再次充入乙炔使用。

注意事项

乙炔为易燃易爆物质,因此乙炔气瓶从本质上防爆应注意:

1、乙炔气瓶应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丙酮,同时不能过量;

2、根据丙酮量确定乙炔充装量,严格控制充装速度,严禁过量充装;

3、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乙炔气瓶。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

1、乙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

2、直立使用;

3、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放射性射线源场所;

4、严禁敲击、碰撞,瓶体引弧或放置在绝缘体上;

5、严禁暴晒,严禁用40摄氏度以上热源加热瓶体;

6、乙炔瓶和氧气瓶放置在同一小车上,用非可燃材料隔离;

7、配置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开闭乙炔气瓶;

8、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露,及时处理;

9、留有0.05MPa的余压。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且都不可曝晒。

乙炔泄漏处理方法:喷雾状水稀释、溶解。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1采购与运输:

1.1负责采购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在采购溶解乙炔时,一定要到持有市消防局核发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气瓶外必须喷涂白色漆及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必须附有灌装日期合格证。

1.2运输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碰。

1.3装运乙炔瓶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1.4夏季应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1.5车上禁止吸烟,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

1.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2气瓶的储存:

2.1使用单位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三瓶。

2.2储存站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2.3储存站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附近应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2.4乙炔瓶存放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倾倒的措施。

2.5严禁与氧气瓶等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2.6储存站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严禁烟火”等警告标志

3气瓶的使用:

3.1使用单位应遵守气瓶、气体的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2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m。

3.3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不得将瓶内的气体使用干净,必须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气体。

3.4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该站在阀门侧后方,动作要缓慢,不得过急过猛。

3.5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不得放置在橡胶绝缘体上,防止静电起火。

爆炸原因及措施

①乙炔瓶爆炸原因

除与氧气瓶基本相同外,还有:气瓶内许多填料下沉,形成净空气;由于乙炔瓶横卧放置,或大量使用时丙酮随之流出;乙炔瓶阀漏气等。

②乙炔气瓶防爆技术措施

A、使用乙炔时,必须配用合格的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B、瓶体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C、乙炔瓶存放和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

D、开启乙炔瓶的瓶阀时,不要超过1.5圈,一般情况下只开启3/4圈。

E、乙炔从瓶内输出的压力不得超过0.15MPa。瓶内乙炔气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表13-2规定的剩余压力。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乙炔气瓶》(GB/T 11638-2020)由TC31(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31SC2(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接气瓶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天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宁波美恪乙炔瓶有限公司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太仓市金阳气体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张保国 、王竞雄 、代德维 、薄柯 、王艳辉 、古海波 、郝延平 、倪学仁 、马夏康 。

发布日期2020-12-14;实施日期2021-07-01; 全部代替标准GB/T 11638-2011

标准类别:产品。中国标准分类号:J74。国际标准分类号:23.020.30

归口单位: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单位: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国际标准:ISO 3807:2013。

采标中文名称:气瓶 乙炔气瓶 基本要求和型式试验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