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4 14:46
九卿会审是明清两朝的司法制度,在明朝也被称为圆审。凡属特别重大、翻供不服、或以卑犯尊但情有可原的死刑立决案件,由皇帝敕下九卿议奏,九卿给出最终判决意见,奏请皇帝裁决。
明朝的九卿会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清朝的九卿会审制度,沿袭自明朝。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侯、绞监候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朝审、秋审虽有内阁、詹事、科道等参与,但仍以九卿为主,故亦可视为九卿会审的主要方式。
除九卿会审之外,清朝还有秋审(每年秋季八月中下旬,对全国范围内被判为斩监侯或绞监候的犯人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沿袭自明代朝审制度,又被称为秋谳)、朝审(秋审大典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的制度,称为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押解至现场审录)、三司会审(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审重大案件),小三司会审(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审录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罪囚,或免释或减等或保释,称为小三司会审,因举行于热季,故也称热审。康熙时确定各省同时举行)、王大臣九卿会审(亲王、大臣、九卿共同审理重大案件)及宗人府会同刑部审理宗室犯罪案件等会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