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4-08-26 08:14

《习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习水县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参与广泛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县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参与广泛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3.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1.3.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文件精神。

1.5 灾害、事故、事件现状与趋势

1.5.1自然灾害。本县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涝干旱、冰雹、浓雾、雷击、强降温、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由于气象因素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加之人类活动影响的不断增多,导致暴雨成灾,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多发,春旱、伏旱、秋风、倒春寒时有发生,春季森林火灾频发,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和危害。

1.5.2事故灾难。本县事故灾难主要指: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矿山事故、火灾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包括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环境污染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随着经济的发展,本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县卫生基础设施缺乏,防疫防治体系薄弱,传染病发病率较高,群体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非典、肺炭疽、○517、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传染病,有效控制难度大,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1.5.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本县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矛盾较多。因各种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爆炸、投毒、绑架、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1.6 适用范围

本县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1.7 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影响的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习水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19个专门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应急委决定组成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各专门指挥机构组成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2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县文广局、县人劳局、县科技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物价局、县民宗局、县安监局、县畜牧局、县城管局、县信访局、县旅游局、县招商局、县人防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电力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通讯公司、县自来水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县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门指挥机构;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的情况。

2.1.4县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接收、汇总、分析情况并向县领导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县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建议并执行其决定,向县委办公室通报重要信息。

(二)负责向市应急办报告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三)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五)负责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的组织建设,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

(六)督促、检查和指导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监测、监控、处置等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七)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情况。

(八)承办县政府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电话联系和电话通知事项。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2.1.5县应急委设立专家组,由各专项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组成,各专项应急预案设立的专家组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职责:

为县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县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为公众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按照本县现行的应急处置体制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抗旱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测和人工影响天气、防雷等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

县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县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县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

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

2.1.6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拟定各专题(子)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督促完成。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武警中队、人民警察、民兵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 乡镇(区)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现有的编制内调剂专人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3.1.1整合全县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水利、安监、林业、国土、环保、粮食、民政、畜牧、物价、电力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建立“习水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县应急信息系统),由县应急办负责维护管理。

3.1.2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县应急信息系统,联接县应急办和县人民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2.3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122、120等常用电话,或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l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或上级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3.2.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2.5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

3.3 信息处理

3.3.1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各乡镇(区)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3.2县人民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3.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县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3.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县应急办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周知。

3.3.5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省(市)实行对等通报。特别重大、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政府;一般事件,县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关省(市)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3.3.6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和收集

4.1.1 气象、科技、水利、国土、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公安、消防、安监、药监、畜牧、信访等职能部门和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一)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二)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三)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建设档案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历年和实时的季节性的、气温、降水量等气象信息资料;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四)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五)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4.1.2 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2.1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利、国土、环保、消防、林业、卫生、公安、安监、交通、物价、畜牧、药监、经贸、质监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以上各主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2.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2.3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县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4.3 预警

4.3.1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3.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警预测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4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4.1预警级别的确定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根据上报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4.2预警的发布

本县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发布预警的具体方式可视情况而定。

红色预警信号由省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省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人民政府预警预测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国家在本县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下级预案贯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始终。特别重大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省应急委组织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重大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题(子)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各专门指挥机构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较大事件,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一般事件,启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可以请求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帮助进行应急处理。

5.1.2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要迅速上报县应急办。县外发生涉及本县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由县相关部门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县经贸局、县招商局、县旅游局、县教育局等涉外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先期处置工作。

5.2 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应急办立即向县应急委报送事件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先期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城镇社区或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县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并将县应急委处置事件的决策及时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3.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应急委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县应急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其具体名称、设置地点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确定。

5.3.3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3.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应急委报告;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武警、公安、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咨询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3.6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任务。察看事件发生现场;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同志对事件处置的有关批示、指示精神;研究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意见建议;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3.7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5.4 扩大应急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已难以控制时,需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县应急委决定,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县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5.5 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各处置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一般事件相关信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6 应急结束

5.6.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委主任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专门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6.1.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请求市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1.3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6.1.4恢复重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农业、水利、建设、安监、卫生、国土、林业、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司法救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部门依法给予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2.3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社会心理援助。由县司法局和县卫生局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专家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县司法局和县卫生局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救援工作。

6.3 保险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7.1.2 县公安局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专业队伍;县安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矿山救护队伍和防化专业队伍;县消防大队负责组建训练消防专业队伍;县建设局负责组建训练建筑抢险专业队伍;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建训练自来水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县林业局负责组建训练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水利局负责组建训练专业抗洪抢险和群众骨干抗洪抢险队伍;县卫生局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护及防疫专业队伍;县电业局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县环保局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专业队伍;县质监局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县交通局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组建训练相应的专业队伍;乡镇(区)负责组建应急民兵;村(社区)负责组建志愿者队伍。

7.1.3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县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应急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任务情况,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7.1.4 县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救援队伍的实施。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配置、完善相应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7.2 通信保障

7.2.1县通信部门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7.2.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2.3由县通信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

7.3 城市生命线保障

县自来水公司、电力局等单位,结合习水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方案,确保应急状态下居民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县卫生局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医疗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县、乡两级急救网络的整合。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抢救、专科救治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4.3 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灾区疫病控制工作;畜牧部门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5 避难场所保障

县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人防办、科技局加强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有关单位负责制订重点场所人员避难疏散方案。

7.6 资金和物资保障

7.6.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7.6.2 县、乡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经贸、民政、粮食、农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7.6.3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其他县(市)区物资调剂渠道,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7.6.4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道路畅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

7.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会同县武警中队负责应急治安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村(居)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9 保障数据库建设

县建设局、安监局、水利局、交通局、城管局、卫生局、消防大队、电力局、电信公司等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功能、性能和状态。对数据库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县应急办。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11.1 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结合实施政府上网、电子政务工作,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7.11.2 县科技局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处置应急工作的科技水平。

7.12 气象和环境监测保障

气象部门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7.13 经济运行安全保障

县物价局负责处置因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价格异常波动,包括对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分析;对散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的打击惩处;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调控手段,保证经济安全健康运行。

宣传培训和教育

8.1 宣传教育

8.1.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承受能力。

8.1.2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县应急办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手册,并向公众发放。

教育部门应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培训

8.2.1 县委党校要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人劳、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干部职工的防灾、减灾、应急意识进行教育培训;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举行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抗灾、救灾、减灾和紧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8.2.2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附则

9.1 奖惩

9.1.1县人民政府将依照本预案对各有关单位、部门所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

9.1.2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1.3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和实施,由县应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子)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作为本预案的一个组成部分。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9.2.1总体应急预案和子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9.3 县人民政府应急总体预案各专题(子)预案目录

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事故灾难类: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

《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粮食应急预案》、《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9.4 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9.5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社会心理援助。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引起受灾者(当事人)发生心理强烈波动和不安情绪进行的心理疏导、治疗,以稳定受灾者(当事人)的一种心理救助方式。

次生事件。指对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可能再次产生或间接造成和派生的灾害事件。

衍生事件。指对某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被其它因素影响,由单一事件可能转换成复杂的事件。

耦合事件。指两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事件。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9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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