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3 13:5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
1、在乡、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置这项规划许可制度,一是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工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有利于为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2、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正本由自然资源部监制,纸质证件正本与电子证件正本同步更新。纸质证件正本封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字样,内页右上角印有七位数字编码。电子证件正本仅有证书内页(无封皮),内页右上角无数字编码。证书样例同步在首都之窗办事指南相关事项的“结果名称及样本”更新。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申请程序
(1)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向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
(2)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3)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
(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申请书;
5、消防审核意见;
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申请书;
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3份;
5、消防审核意见;
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
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2024年7月15日起,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正式启用新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正本,纸质证件正本与电子证件正本同步更新。
2024年8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核发了深圳市首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