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7 13:20
乡民代表于台湾地区是专指乡编制下的民意代表,为台湾地区最基层的民意代表。与乡民同等级的地方民意代表尚有市民代表与镇民代表。乡代任期为四年一届,而乡民代表所组成的乡民代表会也是制约乡及乡长的民意机构。各乡代表会人数在三至十数名之间。虽就台湾相关法律,乡之自治事项层级并不高,乡民代表所能监督的项目也不多,不过四年一次举行的乡民代表选举仍相当激烈。
一般来说,简称乡代的乡民代表除了其基层议员身份外,也是县辖市市长、县议员、县长、“立法委员”甚至“总统”的选举桩脚。乡民代表设置法源来自台湾当局“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及其母法衍生出的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与各市自治条例等法律条例。总的来说,拥有500乡民以上人口;就可设置乡民代表。而乡民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名称称为乡民代表会,并设置主席与副主席各一人来主导议会进行。而代表会尚可设置佐理会务之秘书一人及办事员数名(通常需具“国家”公务员身份)。
有给职、得以连任;且连任不限次数的乡民代表的权利来自台湾地方自治法的行政立法效力范畴下。一般来说,乡民代表的功能有∶议决该乡之自订规约,议决预算分配,议决临时税课,议决市有财产之处分,议决市
公所组织自治条例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自治条例,议决公所提案事项,议决乡决算报告,议决乡民代表提案事项及接受人民请愿。换句话说,属于乡地方基层事务者及特别税收皆须市代监督。因为今台湾地方自治的划分下,警政、地方税等最基本区划单位为县级,因此乡民代表所监督之县辖市实际事务并无太多权力分享。因此实务上,乡民代表最重要的工作有二,一者是质询乡长、争取分配县所拨下之地方预算,二者为接受人民各种地方事务陈情请托关说。而后者的陈情,则让乡民代表演变成一般民众与台湾当局“中央”公职民代;即“立法委员”两者间的沟通管道之一。
於选举方式方面,乡民代表选举与其他台湾选举相同,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法行之。其中,普通是指满廿岁台湾公民除了夺公权尚未复权或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之外,皆可参加台湾选举成为选举人。其余就无其他限制。另外,平等即为一人一票,而直接及无记名,则表示投票行为必须亲自且直接圈选,而选票上并毋须签名。事实上,乡民代表选举于台湾当局的民主环节中,并不算十分重要的一环,也因此于1990年代之后,各政党并未深入介入,在数届投票率也只约略在50%左右。不过也因为乡民代表层级较低,加上采取极小选区等因素,贿选情况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