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股

更新时间:2024-05-29 19:55

事业单位法人股是法人股的一种形式,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国家允许用于联营入股的财产投资于股份制企业后所形成的股份。中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如科研所,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将其自身拥有的资金或技术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属事业单位法人股。它是公有股份的一种形式。

设立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股是法人股的一种形式。除事业单位法人股外,法人股还包含其他多种形式,如企业法人股、基金会股等。我国《民法通则》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有如下规定:其一,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其二,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其三,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只要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FI起,才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也称非企业法人,一般而言,这类非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有严格的区别。即非企业法人本来是从事非生产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法人组织。为维护国家有效地组织管理社会生活,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更好地完成自身的任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企业法人不得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所以事业单位法人股,特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且是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事业单位法人股是公有股的一种形式。

参考文献

1 邬名扬 王成栋主编.中外现代企业制度与中国企业改造(辞语解释卷).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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