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8 00:01
事务律师在英美律师制度中是指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但在诉讼中,其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事务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和在低级法院如区域法院、裁判法院等出庭辩护、代理大律师与当事人洽谈、接收案件、会晤证人、调查取证等。
拟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士,必须于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或其他认可之普通法适用地区之院校取得法学士学位(如所持之学位并非法律学,可再通过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of England and Wales (CPE) 之考试),并取得法学专业证书/法律学深造证书。在取得所需学历后,仍要再完成两年的实习律师(trainee solicitor)实习期,表现良好,才可获认许在香港以律师身分执业。
香港律师会也负责为在香港执业的所有外地律师注册和规管其执业。外地律师可通过由香港律师会主办的海外律师资格考试(或取得豁免考试的资格),获认许为香港律师。欲知更多有关律师之认可资格要求,请浏览香港律师会之网页。
简单来说,事务律师与讼务律师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资格代表当事人在法庭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在实行这种律师分工的国家,一般是由当事人直接找到事务律师,然后由事务律师聘请讼务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