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管理权

更新时间:2023-09-13 22:32

事务管理权是指管理公司经营活动及管理公司行政事务的权利及权限。

公司事务的管理权有三个层次:(1)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予决策权。(2)公司董事会的事务管理权。(3)公司经理的事务管理权。股东的参与决策权。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进行了投资,因而获得了参予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表现为:(1)表决权。表决权为普通股东所具有的,是公司事务管理的行政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股东表决的多数产生董事及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2)请求权。普通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查阅公司帐簿,少数股东的股份占一定比例以上的具有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3)诉讼权。公司董事及监事有违法行为,股东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优先股东具有股息及剩余财产优先分配的特权,其事务管理的权利一般都加以限制。公司董事会业务管理权。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是仅次于股东大会的权力机关,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总揽公司大权。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业务方针、经营项目、发展规模及公司行政业务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任免董事长及常务董事,选举公司总经理、副总理以及必要的职员任命。董事会可决定股东大会的召集、新股的发行及公司债的募集。董事会代表公司与第三者进行经济活动。董事会不能超越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赋子的权力范围,擅自决定分派盈余、股息、红利;缔结、变更、终止较大的经营协议或合同;让与、受让营业或财产。对于这些重大事务,董事会只有提案权。董事会中的薰事不得参与、从事与公司营业性质相同的其他商业活动,不得自行处理与自己利益有关而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董事会必须竭力为公司服务,公正运用股东大会赋与的权力。公司经理的事务管理权。现代股份公司的事务,主要决定于日益重要的职业经理,即企业家阶层。这些人可能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是拥有商业、金融、工业管理知识和才能。其组成主要是工程师、科学家、教授和高技术人才。在形式上,经理阶层仍由戴事会任命产生,但由于两权分离的结果,董事会、股东大会权力影响越来越少,经理阶层实际已拥有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事务管理权与代理权。其事务管理权限包括全部营业上事务管理,事务的内容包括法律方面和非法律方面。经理权限由公司授予后,为意定代理人。经理人员在法定范围内,对公司营业的一切行为行使代理权限。经理人员虽然在事实上拥有公司经营控制权,但由于“自我约束机制”与“股东间接控制权”的强有力影响,经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运用这些权力。经理权限仅限于营业事务经营管理权和代理权,不能越权处理公司资产、无权废止、改立分公司,无权让与营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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