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照射

更新时间:2022-08-25 12:37

事故照射是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核事故情况下受到的非自愿的、意外的照射。

核事故引起的照射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核反应装置相继发生过不同程度的事故:

日本的核反应堆曾发生过8起事故,其中5起是运行事故,3起是停堆后发生的事故。

1988年6月以前,前苏联的44座核电站发生过30起事故,其中19起事故不得不使反应堆停止运行。

美国政府核事故专家透露,1979年发生在三哩岛的核电事故中有62吨堆芯熔化,后果比原来估计的严重的多。

影响最严重的一次核事故是1986年4月发生在原苏联的切尓诺贝利核电站的事故。

处理方法

在发生严重放射事故时,由于必须采取紧急行动,抢救生命或减轻伤害,或制止事故规模的扩大,不可避免地要使一些人员受到超过辐射防护年剂量限值、甚至超过特殊应急照射的限值的照射;即使事故已得到控制,但在善后工作中仍可能有人受到超过上述标准的照射,这些都称之为紧急照射。由于这种照射是人们主动安排的,可事先计划出上限值,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控制个人受照射的剂量。另一类照射是发生在事故或异常情况下,受照射者在毫无准备、意外的情况下受到外照射、内照射或放射性沾染,这称之为事故照射。

初期医学处理是指受照人员转送至医疗专门机构之前这段时间内所采取的医学措施。其主要内容是首先尽快地确定事故对人体的照射方式; 对受照或受污染的严重程度做出定性乃至定量的估计,并在此前提下决定医学处置方针进行初期处理。然后在观察和处理的过程中,逐渐积累和修正定量资料,调整处理方案和对预后的估计。放射事故的正确处理,需要多学科人员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其中包括医师、现场防护人员、剂量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员等。这种协同工作的组织平时即应建立起来,订出事故处理的预想方案,并经过一定的训练。

对紧急受照人员,如所受照射的剂量是可控制的,并且预订外照射剂量当量不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两倍,或内照射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则初期医学处理主要是在进入现场前服用适当的抗辐射药物,或服阻止放射性物质吸收的药物以及相应的医学与剂量监测。如超过上述限值,或难以即刻查明剂量或意外地发生较严重的内照射、污染或创伤时,则应按下述事故照射处理。

事故照射后,应尽快地确定事故的大小和受照的严重程度。这需要各方面资料的综合分析,包括受照者的主诉,物理剂量的测定、生物样品的分析、临床表现和有关的检查等。

如为外照射,则应尽快初步查明:辐射源的性质、受照者与辐射源接触的几何条件,包括源与人之间的距离、人员体位、受照射的时间和辐射场情况等,以便弄清剂量范围及全身还是局部受照。与此同时应对所有接触到事故的有关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并作记录与分析。对受照人员的主诉尤应重视,但应反复分析。条件允许时,应尽快地进行简单的实地模拟复核。如配带有个人剂量计,则应尽快取得数据以供参考。在有中子照射的条件下,应尽快初步测量毛发、血、尿内的活化产物(如Na,32P,Cl)的放射性活度;测量身上配带的一些金属材料(如硬币、假牙或钮扣等)的活化放射性活度,这都是初步判断事故剂量大小的重要资料。

如为内照射,则应尽快查明: 污染经过、接触的放射性核素及其化合物的种类、接触时间与距离、现场中放射性气溶胶(或气体)的浓度、表面污染程度、个人防护情况等。还应在避免外污染的情况下留尿、粪(记录时间)、进行鼻拭子检查、并测定受照人员的口罩,以便初步判明污染量。条件许可时,在注意彻底除沾染后可进行全身整体测量, 个别情况下还可收集呼出气做氡、的测量。

如为体表或伤口沾染,则应尽快查明: 污染的核素性质,并选择相应的探测仪器进行污染部位及污染量的测量。

事故发生后受照人员所表现的临床症状,也是判断受照者受损伤严重程度的重要参考指征。如在照后数十分钟至数小时内多次发生呕吐,常表明受到致死剂量的照射;早期出现红斑、结膜炎也是判断受照的剂量大小和空间分布的有用指标;如早期出现神情淡漠、共济失调等神经系统症状则表明全身或中枢神经系统受照的剂量较高,预后不好。如果初步判断受照的剂量较大,可能导致急性放射病时,则应在医学处理前,尽早采集外周血,进行染色体畸变发生率、淋巴细胞和中性粒细胞计数等项检查,并收集尿以便为以后的生物剂量判断提供有用的参数。必要时进行骨髓检查。

初步了解受照者的剂量(内照射、外照射及皮肤沾染)后,则应采取以下的初步医学措施。但必须指出,如有危及生命的外伤、休克等急症,应立即进行紧急医学处理,不能等待弄清剂量。

对10rad以下的外照射,无需采取特殊的医疗措施,但有必要密切观察数日,以防低估了剂量,这类人员不必转送专门医院。

对小于100rad的外照射,可采取一般医学监护。为防止剂量初步判断的失误,亦应在当地医院观察数日,以后根据剂量和临床表现及医学检查情况决定是否送专门医院。

对大于100rad的外照射,应尽快转送专门医院,在转送前,须及早给予抗辐射药物和进行对症治疗及镇静剂,并要保持皮肤、粘膜及口腔卫生。

对于受照人员很快处于休克状态者,应就地抢救,不宜长途转运。

对局部受照的早期处理,最重要的是保护受照的部位,避免刺激,防止感染。

对内照射人员的处理,主要是采用对体内放射性物质减少吸收及加速排出的措施。可用非特异性的阻止吸收措施如催吐、缓泻等;亦可用碘化钾、褐藻酸钠普鲁士蓝等特异性阻止吸收剂,防止或减少放射性碘、锶及铯的吸收。为了加速排除,可针对不同核素采用络合剂、代谢调节等方法处理。上述措施的效果与使用的早晚密切相关,因此应争取时间立即处理。

外污染人员的处理应尽量避免污染的扩大。对皮肤污染则可针对不同核素采用水、肥皂及特殊洗消剂等方法洗消。切忌采用促进放射性物质吸收的酸性制剂等药物,并应避免损伤体表。伤口处理可采用洗消与手术扩创相结合的办法。放射性物质进入伤口深部时,则应使用伤口探测器认真做好污染的定位,然后再进行扩创。在初步查明事故情况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向放射医学专门机构通报。需转送专门医院者,要有医护人员和了解事故的人员陪同,并携带详细的事故和辐射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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