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4 14:19
二元说亦称“择一说” 或“不能统一说”。保险学说之一。这一观点强调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能作统一的解释,而应分别给予不同的定义。主张此学说的德国保险法学者爱伦贝格 (V. Ehrenberg) 认为,保险合同的统一定义既不可能使用危险、损失、被保险利益以及经济损失等,也不可能用保险人的给付或用给付条件的事故等不确定的概念。因此,他给保险定义为:“当事人的一方获得报酬后,当发生合同规定的、未必发生或发生时期的作用不确定的事故时,承担弥补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或支付约定的金额或养老金的义务,有计划地大量地缔结具有这样内容的合同就是保险。”他还义为: “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必择其一,这个学说比较流行于各国保险法学界,并为各国保险立法普遍采纳。
二元说的种类
人格保险说
该学说指出,保险不仅可以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赔偿道德和精神上的损失。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柯勒主张: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因为其能赔偿由于人身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还在于它能赔偿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很显然,人格保险说将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的经济价值作为评价的客体,他们认为人身保险既然以保障生命价值的丧失为目的,当然它就与财产保险是一样的,它们都是非损失保险,人身保险就是人格的保险。
非人格保险说
该学说认为人格保险说的理论并不能阐述保险的实质,要阐明保险的实质,只有从损失赔偿和损失分摊上来考察。该学说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倡导。他们认为,如果按照人格保险说的以损失去解释保险的实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经济学家科恩。科恩在解释该理论时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该学说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埃斯特亦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看,人身不过是储蓄而已。”从这里可以看出,非人格保险说的理论在实践中是无法成立的。按照他们的理论,必然会得出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不是保险的结论。人身保险(准确地说应该是人寿保险)的确与财产保险有重大的性质区别,人身保险带有储蓄投资的性质,但这并不能就此否定人身保险的相互性质,只有人寿保险的互助性质得以实现后,人寿保险的储蓄与投资性质才有保障。
(三)择一说
择一说又称为不能统一说,认为损失保险与人寿保险不可能统一在一个单独的定义中,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合同,就是以给予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他们主张将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分别作概念性的阐述,这就是说在一个保险合同中,既不能使用风险、损失、被保险人利益等概念,又不能使用保险人的给予或以给予为条件的事故等不确定的概念。该学说理论在各国的保险立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如日本、法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的保险合同法条文,就是根据这个学说的实质内容来制定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国家采用该学说的理论,但是,这个学说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它混淆了保险与保险合同的概念,仅仅是对保险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