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院校

更新时间:2024-04-08 13:45

二级院校,又称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促进教育发展,以财政拨款以外的社会资源为主要经费来源,在原有公立高校中运用民办机制创设的新型二级学院,实行国有民营的运作方式,有较大的自主权,在相对独立的情况下与母体大学相互协调办学。规范后的二级学院称为“独立学院”。

基本概念

基本特征

具有独立法人、独立办学、独立财务、独立校园等特征;还有是指普通高校创办的或附属于普通高校的、具有制度创新(包括学院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筹资体制等)和新的运行机制的二级学院。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二级学院是指引进社会资金,由本科院校成立或帮助成立的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进行独立教学管理并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作为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它是我国高等教育由传统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的必然产物。原则上为本科,通过普通高考招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同时提高收费标准。

发展过程

办学实例

公有民办二级学院的首次尝试是天津师范大学于1992年开始创办的天津师范大学国际女子学院

1999年后,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开始快速发展,首先由东南沿海的浙江省江苏省爆发开来。1999年,浙江省20所本科院校有18所创办了19所二级学院,招生人数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使浙江省高考录取率由35%上升到的68%。至2003年,浙江省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数已达8.6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4%。截止2001年,江苏省有24所普通高校吸收社会资金,举办了民办二级学院。

至2003年初,已有25个省市举办了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共300多所,在校的本科生40多万人,初步建成了占地约7万亩,校舍约87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约12亿元、图书约2000万册的高等教育资源。

改革

在公有民办二级学院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如独立法人地位不明确、办学性质、收费高低、招生模式等方面的问题。

2003年4月,教育部颁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对公有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整改规范,规范后的二级学院称为“独立学院”。明确指出独立学院是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新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它必须具备七个独立: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教育部于2004年初首次正式确认了148所大学试办独立学院。至2004年末全国独立学院已达222所。

2008年,教育部颁发《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为各级公办大学)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在性质上是一所“完全独立”、且为“民办性质”的院校,与所属的大学关系很小。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独立学院毕业生,不能获得所属大学的证书,只能获得独立学院的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也只能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截至2010年7月12日,教育部正式认可的独立学院有32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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