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5 18:24
于富华,男,汉族,1963年3月生,山东泰安人,医学博士,教授,1984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
1979年08月,山东大学医学院(原山东医学院)医疗系临床医学专业学生;
1984年08月,山东省泰山医学院放射系教研室助教、泰安市中心医院放射科医师;
1987年08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原上海医科大学)放射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
1991年07月,山东省泰山医学院影像学教研室副主任、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CT室主任;
1993年05月,山东省泰山医学院放射系副主任;
1995年12月,山东省泰山医学院放射系主任;
1999年03月,山东省泰山医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教授;
2000年06月,山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6年09月,山东省潍坊医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2008年06月,山东省潍坊医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2009年12月,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
2018年03月,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8年12月,山东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9年01月,山东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2022年08月-2023年0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
第十届山东省委候补委员、十一届省政协委员;十一届山东省委委员。
2022年11月21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政府参事于富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5月4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省政府原参事于富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于富华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在人事方面谋取利益;践踏纪法底线,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于富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富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6月,山东省政府原参事于富华(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富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3年1月至2022年9月,于富华先后多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购物卡及酒水等。于富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4月,于富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9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参事于富华受贿一案。于富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案件择期宣判。
2023年12月22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参事于富华受贿案,对被告人于富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于富华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潍坊医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潍坊医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山东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省政府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06.7589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富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于富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涉案赃款赃物及孶息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