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12 17:20
于飞,男,汉族,1960年5月生,黑龙江肇东人,1982年2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水利专科学校水工建筑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1979.09—1982.02 黑龙江省水利专科学校水工建筑专业学习
1982.02—1985.07 黑龙江省泥河水库管理处工程科技术员
1985.07—1986.10 黑龙江省泥河水库管理处工程科副科长
1986.10—1987.12 黑龙江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工室助理工程师
1987.12—1989.03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处副主任科员
1989.03—1991.08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处主任科员
1991.08—1995.10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处副处长
1995.10—1996.08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世行项目办副主任(1994.09—1996.08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教系经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进修班学习)
1996.08—1999.07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世行项目办主任
1999.07—2000.06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世行项目办主任
2000.06—2004.07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发展处处长(1997.03—2000.09吉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4.07—2007.02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
2007.02—2011.01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
2011.01—2013.04 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3.04—2014.12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4.12—2020.06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2020.06—2020.10 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0.10 免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0.11终止),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0年9月18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于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七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于飞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于飞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1年10月12日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中共第十二届黑龙江省委委员、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于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于飞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调整、职工录用等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赠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于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恋物质享受,长期出入私人会所,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经济上贪婪,既要当官,更要发财,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道德败坏,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终止其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于飞开除党籍处分;由黑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于飞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黑龙江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