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1 15:28
云南省南昌商会于2012年4月1日正式成立,是云南省第一家省会城市省级商会,也是南昌市在外的第一家省级商会。主管单位为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原籍联系主管单位为南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南昌商会为全省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由南昌籍在滇各行业,不同所在企业、公司等加入组成。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在滇商各籍商会人士,充分发挥南昌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共同为发展云南和南昌经济而努力,为云南和南昌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云南是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门户,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部署,要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在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南昌籍企业家在云南省积极参加了各行业的开发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在滇创业的南昌籍企业有3000多家,约5万余人,投资总额超过200亿元。投资范围涉及医药业、矿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投资金融、房地产、文化用品及科技领域。
云南省南昌商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于2020年9月26日举行,会议选举并批准了新任会长,名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员等商会成员名单,公告如下: 一、会长:艾香成 二、创会名誉会长:熊杨广 三、监事长:于辉 四、副会长:毛刚 谢志明 刘永清 彭向前 赖芸 吴志伟 郑伟 王国亮 万修林 吴华 李波春 熊科伟 周锋华 五、秘书长:傅建文(聘任)
现任会长:艾香成,云南赣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西建工第一建筑责任有限公司云南负责人
云南省南昌商会现有副会长以上单位13家,会员单位128名,年创造产值约300亿元,上交税收3亿元。在云南省、南昌市两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体在滇南昌籍企业家将更加奋发努力,为云南、南昌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成绩。
商会地址(新址):昆明市官渡区樱花雨社区银海银海幸福广场商务楼B座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云南省南昌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云南省南昌商会为全省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由南昌籍在滇各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司等加入组成。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团结在滇南昌商企人士,充分发挥南昌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共同为发展云南和南昌经济而努力,为云南和南昌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98号嘉丝特酒店5-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及云南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二)为南昌在云南省的企业做好政策服务;组织会员关心支持南昌和云南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发展,切实为南昌和云南两地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三)发挥协调作用,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培训和联谊活动,沟通思想、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市场和投资信息,为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六)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两地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七)主动帮助南昌企业做好在云南投资、合作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做好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
(八)鼓励会员投身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和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先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滇南昌籍(原籍或现籍)商企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商会建设;
(五)持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经营执照;
(六)连续二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准确规定文件,加入副会长以上会员单位先经商会监事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商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免费获得本商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享有在会刊上发表文章、宣传等权利;
(五)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及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选举或招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20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理事单位1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 2 月 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