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2 20:30
云南省地方海事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成立时间为2005年3月。
云南省地方海事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明确的职责,履行全省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行政执法职能,是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对水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与“云南省航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澜沧江海事局、云南省澜沧江航道管理局、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局”实行“五位一体”的管理模式,2005年3月经云南省人事厅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下设13个处室:办公室、综合规划处、资产财务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船舶检验处、港口航道处 、政策法规处、科技处、人事教育处、党群工作处、监察审计处。
其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执法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依法监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3.负责船舶(渔船、军事船舶除外,下同)、水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负责全省船舶及浮动设施法定检验、发证的协调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船舶及水上设施法定检验业务;对地、县船检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4.负责管理全省船舶登记、进出港口签证工作;负责船舶运载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5.负责管理全省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审核和监督船员证件的管理工作;办理二等持证船员,三、四等船长、轮机长考试发证工作;审批船员培训和专业训练资格;
6.依法管理全省通航水域和澜沧江对外开放水域、港口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协调和指导地、州(市)开展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通航水域作业等划定工作;协调和指导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各地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和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工作进行指导;
7.负责全省范围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工作;
8.组织编制全省地方海事执法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并指导各地、州(市)地方海事局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9.负责航行保障工作。监督航标设置与维护,水上安全通讯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协调和指导全省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10.负责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监督,负责协调与其他省区地方海事局业务往来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