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1 14:02
一、负责领导和管理监狱、直属单位、监狱企业的工作;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措施和方法;负责全省监狱布局的调整、狱政设施项目论证、立项和建设过程的管理;编制全省监狱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狱法制工作,调查研究监狱法制建设;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生活卫生工作;管理配置警用物资装备;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的研究。
三、研究和制定全省监狱工作深化改革的方案、措施及方法,对各监狱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
四、指导和协调全系统生产经营工作,负责基本建设、科技发展、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负责监狱和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监狱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监狱管理和监狱企业管理经费、财务决算、财会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全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和直属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选派和推荐干部;指导全系统基层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工作。
七、负责监狱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监督工作及监狱通讯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人管理、社会保障统筹等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系统机构编制、公务员(警察)招录和调动、警衔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权限内的警察培训;管理云南省监狱工作协会。
九、协调武警部队、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保障监狱监管场所安全和依法执行刑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赵毅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沈宗良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厅级),云南金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孙跃文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耿聪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太斌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王政辉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钱文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蒋智勇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王永生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军锋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总经济师:倪学斌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督查专员,云南金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张新成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云南监狱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实行科学、文明管理,成功地改造了大批罪犯,经过50多年的风雨历程,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云南监狱工作在白手起家中创建,在曲折发展中壮大,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不断发展,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持多民族边疆省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工作展望: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以依法治监为总揽,以确保监管安全为首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以布局调整为契机,以加快监狱经济增长为基础,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牢记“两个务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全力保持全省监狱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的势头,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总体思路是:“坚持一个中心,抓住两个关键,强化五项建设”。即:坚持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抓住布局调整这个关键,抓住监狱体制改革这个关键;加强监狱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加强监狱经济建设;加强监狱领导班子建设;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罪犯在监狱必须接受惩罚和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一)罪犯的八大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九大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1.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监狱对交付执行的罪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3.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一)考核
1.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计分考核。
2.监狱建立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计分的办法对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分级处遇、奖罚和呈报减刑、假释的依据。
3.监狱人民警察按规定对罪犯计分考核,并及时公布结果。
4.罪犯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分级处遇
1.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分级处遇等级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
2.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按规定确定、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
3.罪犯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文体活动、购物、离监探亲和与亲属共餐、同宿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应当予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会见时收受的物品,应当接受检查。
3.罪犯会见时,监狱按照不同的处遇级别,安排相应的会见方式。
(一)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的七大条件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的。
(二)两大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立功等行政奖励,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行政处罚的八大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二)两大审批程序
1.对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行政处罚,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减刑的三大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提请减刑的三大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三)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四)提请假释的四大程序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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