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2-06-15 20:12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Yun nan Province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成立于2002年10月,是由云南省民政厅登记、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的公募与非公募合一的基金会。

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和有关法规和党的政策;

二、组织发动见义勇为的群体性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者;

三、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

四、优抚帮助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亲属和负伤致残人员;

五、广泛开展见义勇为的资金募集活动;

六、严格管理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确保其安全增值;

七、其他有关见义勇为基金公益活动的特殊业务活动。

公益活动

截至2009年1月31日,我会推荐上报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全省政法综治工作会议上,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群体8个25人,先进个人171名(合计196人),颁发奖金524万元。其中2002年度表彰14人,颁发奖金58万元;2003年度表彰17人,颁发奖金67万元;2004年度表彰25人,颁发奖金65万元;2005年度表彰34人,颁发奖金74万元;2006年度表彰43人,颁发奖金93万元;2007年度表彰33人,颁发奖金74万元;2008年度表彰31人,颁发奖金93万元。

此外,为推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深入发展,2008年1月30日,省宗治维稳委与我会还对昆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德宏州见义勇为协会、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文山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普洱市金孔雀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等见义勇为先进组织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共颁发奖金10万元。

据统计,我会自成立以来共慰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亲属54人次,发送慰问品及慰问金共16.51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支出550.51万元。现积存资金共3690万元。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英文名称Yun nan Province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缩写:YNF-JC)

第二条 本见义勇为基金会属于公募与非公募合一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含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本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见义勇为人人有责、社会和谐人人共享”的理念,弘扬社会正气,提高社会效应,扩大社会影响,动员社会力量,鼓舞更多的人关心、爱护、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活动,鼓励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行列,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云南,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

本见义勇为基金会本着“平等协商、优势互补、促进团结”的原则,建立省和各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更广泛的团结省、州(市)基金会的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凝聚合力、共谋发展的格局。

第四条 本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370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政府的启动资金和社会组织的自愿捐助。。

第五条 本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第六条 本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住所在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内(昆明市广福路云南省委机关大院附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和有关法规及党的政策;

(二)组织发动见义勇为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者活动;

(三)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

(四)优抚帮助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亲属和负伤致残人员;

(五)广为开展见义勇为的资金募集活动;

(六)严格管理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确保其安全增值;

(七)其他有关见义勇为基金会公益活动的特殊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热爱见义勇为事业,积极参加见义勇为公益活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对见义勇为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届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届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届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维护本届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届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长审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与非公募相结合的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省人民政府投入的启动资金,以及在财政年度预算中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慈善机构、理事成员单位、福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等有组织的募捐收入;

(三)设置“云南省见义勇为工作特殊贡献奖”和“云南省见义勇为献爱心人士奖”,宣传发动民营企业代表、有关社会、经济组织代表,社会名人名家以及其他社会各人的捐赠;

(四)金融部门对见义勇为基金储蓄管理的利息收益。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补助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医疗及其家庭人生活困难;

(三)组织社会各界开展见义勇为为主题的文化宣传、文艺演出、文学创作、报刊专栏、影视专访、新闻评选等重大活动以及见义勇为志愿者社会服务活动的经费支出;

(四)对荣获“云南省见义勇为工作特殊贡献奖”和“云南省见义勇为献爱心人士奖”的表彰奖励;

(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其工作机构的必须开支;

(六)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补助,以及基金会办公室办公费用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由本基金会组织的面向国内公民、法人或理事成员单位的募捐;(二)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经委托银行办理的理财产品(以定期存款获取利息为主要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基金会基金储存的金融部门要强化措施、特殊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高校的原则,切实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补助,以及基金会办公室费用的支出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届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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