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观赏石协会

更新时间:2022-10-03 17:47

云南省观赏石协会(原云南省石文化研究协会),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与2005年1月22日成立的云南省一级协会,其主管部门为云南省建设厅。协会有会员700余人,赏石专家10余人。承办了第七届中国赏石展暨国际赏石展。

协会简介

云南省观赏石协会(原云南省石文化研究会),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于2005年1月22日成立的云南省一级协会。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建设厅。

协会组织代码证号77267129—3,登记证号(组代管)530000—029504一l。会长、法定代表人:葛宝荣。注册地址: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办公楼。

云南省观赏石协会自成立以来不断壮大,协会成员已遍布云南各地。会员人数已从成立时的50多人发展到现在的700余人。协会会员中不但有国家机关公务员、学校教职员工、奇石资源产地的石农等各阶层有识(石)之上,还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将军、省部级、地厅级党政领导、教授、高工等知识分子。

为规范协会内部工作,在协会内设置了云南省观赏石协会鉴评委员会、大理石专业委员会、铁胆石专业委员会及宝玉石专业委员会。

协会以“以石会友,与友赏石;以石唤友,与友兴石”为赏石理念,主要组织石文化研究及有关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参与、承办全省、全国、国际奇石展览;参与奇石鉴评工作;积极开展省内奇石资源的调查研究工作;参与奇石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石文化方面的工作。

协会现有赏石专家10余人。协会筹备期间和成立以来,先后组团参加了第六届中国赏石展暨国际赏石展,第三届柳州国际奇石节,首届中国成都(国际)奇石博览会等大型石展,成功举办了云南省第一、二届赏石展,开展了西南地区石资源的调研工作,是云南赏石界最有权威性、代表性、凝聚力、号召力和生命力的社团组织。

协会成员

名誉会长:陶昌廉

顾 问:靳建新 李晓明 苏少军 蔡中华 张家志 肖永福

会 长:葛宝荣

副会长:尚开伟 邓泽民 赵晓强 浦龙恩 寸建强 龙家林 师正云 董志禄 潘长旭 王敏生 刘柏华

秘书长:李劲松

副秘书长:孔广政 胡怀江 刘家成 张文 蒋云峰 刘涛

常务理事: 子红涛 陈志渊 张世平 李敬祥 刘广全 杨永智 沈学健 刘长青 蒋富银 刘涛 李文煌 谢先文 郭生云 杨云翔

理 事:顾发光、赵小扬、孙滇云、杨云翔、孙德华、王志昆、田道华、 郑东方、李晓明、 沈涌跃、陈志强、周俊哲、 李育才、杨利华、 牛家云、 张老三、 徐联群、 宁波功、关明、刘新田、苏诏明、张尔生、 张志常、郑世权、 孙信勇、袁志宁、 孙 明、 侯 康、杨文广、杨淦、隋宪坤、 王 敏、周国珍、刘一红、沐家广、阿西主、赵建华、曾寿华、郭彩祥、 黄蜀云、 曾蜀云、唐 超、贾书伟、 卓维华、 杨世富、杨世权、 段曰凡、吴运强、赵甫书、王惠斌、李宏云、李雄 、刘天璞、 晏戈亚、吴德雄、 任晓红、张天福、 戴景尧 、黄玉强、李洪雁、陈国勇、 何奕君、王明稼、刘 涛、 许家荣、 张洪俊、刘凤翔、程介伟、周昌怀、 乔根旺、 罗建昆、纪爱华、杨国兴、李玉鹏 、陈德富、秦锡良、崔华清、沈天山、张祖瑞、曲艳秋、李向才、王军、孙晏林、汪源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云南省观赏石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本省石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观赏石爱好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弘扬石文化,打造石产业,普及、提高觅石、赏石水平;加强石文化研究队伍建设,为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建设厅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昆明市“云南奇石城”B5幢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石文化研究及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参与、主办、承办全省、全国以及国际性石文化博览会;

(三)参与、组织观赏石鉴评工作;

(四)积极开展省内观赏石资源的调查、编图、研究工作;参与观赏石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为打造我省石产业服务;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石文化、石产业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云南省观赏石协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热爱石文化研究,喜爱观赏石收藏,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

(二)维护本会形象,服从本会领导;

(三)具有团队和无私奉献精神;

(四)喜爱观赏石收藏并有一定数量藏品,热衷石文化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个人、机构、团体。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批准;

(三)由秘书处填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具有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帮助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其它本会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服从本会的领导,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团结以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报告各地石文化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宣传本会宗旨、弘扬本会精神、扩大影响、介绍符合条件人员入会;

(八)其它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本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

(二)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若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本会章程,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本会有取消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它应设立的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有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能团结全体会员开展工作;

(四)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在赏石界具有一定成就和知名度;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本会会费标准为:一般会员每人每年80元,理事每人每年100元,常务理事每人每年200元,副秘书长每人每年300元,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每人每年500元,均五年一次交清;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石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捐资单位的监督,并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建设厅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建设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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