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

更新时间:2024-02-24 03:59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是毛泽东在总结1928年4月湖南桂东县沙田地区分田试点,以及湘赣边界地区1927年年底以后的土地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写成,中共湘赣边界第二次代表大会(1928年10月14日至16日举行)讨论通过,1928年12月湘赣边区苏维埃政府颁布。共9条。

历史背景

在中国,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始终是革命的根本问题。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虽然在局部地区开展了减租斗争,但并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要独立领导革命斗争,就必须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1927年8月7日在湖北汉口召开的“八七会议”,确立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是开展得比较早的,也是开展得比较好的。1927年10月,毛泽东率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队伍到达井冈山,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1928年春开始,井冈山根据地在小范围内试点土地革命,6月以后全面展开。起初,采取土地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办法,后又按照中央指示,以劳动力为标准进行分配。这种办法体现了反封建的彻底性,但存在侵犯中农利益,使中间阶级受到打击的问题,结果导致中间阶级反水,根据地经济萧条。毛泽东很快发现并逐步纠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土地革命得以顺利开展。

1928年12月,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经验,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由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由此诞生。

主要内容

《井冈山土地法》共有九条内容:

第一条,土地的分配方法: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具体有三种分配方法:(1)分配农民个别耕种;(2)分配农民共同耕种;(3)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殊情形,或对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第二、三条,土地分配后的经营方式:禁止买卖土地,分得土地的人(除老弱疾病没有耕种能力,或服公务者外),必须参加劳动。

第四条,土地分配的数量标准:(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以劳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

第五条,土地分配的区域标准:(l)以乡为单位分配。(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坳区)。以上三种,以第一种为主体,遇有特殊情形时,可采用其他两种标准。

第六条,山林分配法:茶山、柴山平均分给农民使用。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第七条,土地税的征收:土地税为50%至150%。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第八、九条,规定了手工业者、红军与赤卫队官兵、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分配土地标准。

历史意义

《井冈山土地法》解决了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经销;土地税的征收和使用等问题。但因受当时“左”倾思想的影响,这部土地法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公共的土地和地主土地进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自己,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制定的第一部较为成熟的土地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它不仅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革命斗争,而且为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伟大的土地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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