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4 23:28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Asia-Pacific Spac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缩写APSCO),是由亚太地区国家组成的政府间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具有完全国际法律地位并在联合国备案。总部设于中国北京,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推动成员国之间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多边合作,并通过技术研发、应用、人才培训等事务在成员国之间开展互助,提高成员国空间能力,促进人类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Asia-Pacific Spac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缩写APSCO),是由亚太地区国家组成的政府间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具有完全国际法律地位并在联合国备案。总部设于中国北京,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推动成员国之间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多边合作,并通过技术研发、应用、人才培训等事务在成员国之间开展互助,提高成员国空间能力,促进人类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前身为“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计划”。经过亚太地区多国政府的不断努力,该组织从一个相对松散的合作机制发展成为一个紧密的实体性空间合作组织。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合作领域包括空间技术及其应用项目,如对地观测、灾害管理、环境保护、卫星通信和卫星导航定位,以及空间科学研究、空间科学技术教育、培训等。
亚太各国在空间领域的合作不仅有助于国家间加强相互了解和信任,而且通过将空间科技应用于资源探测、灾害管理、通信导航等领域,有助于解决各国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促进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其公约的规定,至少必须有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并向东道国政府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公约即生效。
1992年2月,中国、泰国和巴基斯坦共同倡议开展亚太地区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并致力于推动区域间空间领域技术和具体合作空间项目,自此中国和亚太地区有关国家致力支持这个项目,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筹建工作获实质性进展。
1992年12月,亚太地区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1993年5月,成立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联络委员会。
1994年1月,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第一次会议 在泰国曼谷举行。 根据第一次会议的建议,成立亚太空间合作机构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由来自10国政府高层官员组成,筹委会秘书处设于北京。筹委会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蒙古国、巴基斯坦、俄罗斯、斯里兰卡和泰国。
1995年4月,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第二次会议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堡举行。
1996年5月,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第三次会议在韩国汉城举行。
1997年12月,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第四次会议在巴林举行。
1999年12月,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第五次会议在伊朗德黑兰举行。
2001年7月,亚太空间多边合作秘书处在北京成立。
2001年9月,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第六次会议在中国北京举行。
2003年8月,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第七次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并完成章程大部分条款的审议;会议同意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总部设在中国。
2003年11月10日,章程起草组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会议,来自中国、韩国、伊朗、马来西亚、菲律宾、俄罗斯、泰国等15个国家的政府官员,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代表和观察员参加了会议。11月,亚太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公约草案完成。
2005年10月,中国、孟加拉国、伊朗、蒙古、巴基斯坦、秘鲁、泰国和印尼签署《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2006年6月1日,土耳其在北京签署《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成为第9个条约签署国。
2008年12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成立。
2018年11月14日,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成立十周年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紧扣“空间合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旨,围绕促进发展中国家自由平等获得空间技术及空间数据应用、通过空间合作和人才培养助力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等议题展开讨论,并发布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2030年发展愿景》。
2021年6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邀请湘潭大学作为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空间法联盟的发起成员单位。2023年11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成立空间法联盟,通过联盟工作章程;12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邀请蔡高强教授团队确认接受联盟工作章程,邀请湘潭大学作为联盟正式(创始)成员。2024年3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成立空间法联盟。
2024年4月24日,国际月球科研站新增尼加拉瓜、亚太空间合作组织、阿拉伯天文学和空间科学联盟3个合作国家、机构。
截至2018年11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共有中国、孟加拉国、伊朗、蒙古、巴基斯坦、秘鲁、泰国、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埃及11个成员国。
一、通过建立和平利用空间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基础,促进和加强成员国间的空间合作项目的发展;
二、通过制定和贯彻区域空间发展政策,采取有效行动,在空间技术研发、应用、人才培训等领域协助各成员国;
三、发挥本地区合作的潜力,促进各成员国在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空间科学研究领域的相互合作,共同开发及成果共享;
四、促进各成员国相关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合作,推进空间技术和应用的产业化;
五、参与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国际合作,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做出贡献。
(一)制定本组织空间活动和发展规划;
(二)开展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基础性研究;
(三)推广成熟空间技术的应用;(四)进行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教育和培训;
(五)管理和维护本组织的分支机构、相关设施以及网络系统;
(六)从事为达成本组织宗旨所必需的其他活动。
一、理事会应制定工业政策,以优化效益的方式满足其项目和活动以及协作项目的要求;
二、所有成员国的工业应在可能的最大程度上得以优先参与实施本组织的项目或活动,或获得此类机会;
三、在实施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及联合开发空间技术和产品的过程中,本组织应确保所有成员国根据其各自的财政投入,也可包括技术投入,平等参与项目和活动;四、成员国的“投资返还”的概念是本组织工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本组织应通过首先利用现有的成员国的工业潜能,通过发展并继续保持空间技术及产品,通过鼓励开发适用于市场需求的工业结构,努力提高成员国工业的竞争力;
五、工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
(一)通过自由竞争发展亚太工业的竞争力;
(二)在成员国中推广相关的技术,为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创造专门技能;
六、为落实工业政策,理事会主席应根据理事会的指示行事。
为满足其成员国广泛卫星遥感数据的需求,特别是该区域的减少灾害风险和粮食安全需求;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于2012年5月启动了数据共享服务平台(DSSP)及其应用试点项目,并将其作为首要项目。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联合小型多任务卫星(SMMS)星座项目是一个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共享的空间部分和地面接收站获得最大成果的理想平台。通过小型多任务卫星星座项目,成员国现有的空间部分将连接形成一个星座,并为所有参与国家及其地面站接收卫星数据提供机遇。该计划预计将在该星座内部署八颗新卫星。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成员国覆盖了亚太地区大范围地理面积,为通过地基空间观测系统网络延长观测出息时间,丰富观测角度提供了便利。因此,亚太地区地基空间物体观测系统项目成为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优先项目。
为了共享成员国之间的灾害监测及救援行动的最佳实践,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启动了一系列试点项目。包括:干旱遥感技术研究、应急管理和灾害救援全球导航系统兼容终端、通过地基电离层探测确定地震先期电离层特征和空间技术在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成员国灾害监测应用研究框架。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还发起了其他各类用于获取和共享空间应用的网络。该应用网络下启动的项目包括:基于通信卫星的远程医疗网络、卫星传感器辐射定标项目、通过研究无线电波传播进行电离层建模项目、国际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监测评估服务项目、大气效应研究:ka波段雨致衰减模型项目。
为了在其成员国之间高频率交流信息与知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已在其所有成员国开展教育和培训中心/网络。
为了改善亚太地区的空间资源利用效果,且在成员国之间就空间技术和应用开发达成共识并扩展到更大范围,亚太空间合作组织估计国际研讨会旨在鼓励专家和专家通过开放和自愿参与,实现信息共享并就不同空间方面的内容交换意见。
空间法研讨会/论坛的开展旨在:概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相关法律制度;评估和比较现有国家空间立法的各方面内容;并考虑加强大学之间空间法研究/课程的可用性和发展的现状和方法。
一、制定和批准本组织为实现其宗旨所应遵循的政策,包括规则、规章、法律;
二、批准加入、取消和终止成员资格、决定吸收观察员和准成员;
三、通过和批准其议事规则;四、通过和批准本组织的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通过和批准合作项目及其财政预算;
六、通过和批准本组织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和本组织的年度财政预算;
七、根据财务资源状况和下一个五年期的可利用资源,批准本组织五年的预算计划;
八、批准本组织的年度开支和财务明细;
九、批准本组织的其他所有管理规定;
十、批准并公布本组织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任命秘书长,批准其他需要理事会任命的人员。理事会对秘书长的任命可在任何时候推迟六个月。在秘书长空缺的情况下,理事会应任命一个合适的人选在此期间担任代理秘书长,负责执行有关任务,其权力和职责由理事会确定;
十二、决定设立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批准其结构,包括秘书处的结构及其人员编制;
十三、为有效实施本组织的活动任命其它官员;
十四、应成员国的请求,解释本公约。
一、根据理事会的指示,秘书长应向理事会报告并应负责:
(一)贯彻实施本组织理事会制定的所有政策;(二)实现本组织的宗旨;
(三)本组织的管理和运作;
(四)起草本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规定;
(六)提交项目和活动的建议以及为完成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需采取的措施;
(七)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服务条例,从成员国招聘内部部门的职员并加以管理;
(八)在合同基础上任命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其他专家等非正式职员,从事本组织委派的工作;
(九)一、经理事会批准,谈判和签署国际合作协议。 二、秘书长和职员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责,无论常规或依据合同,应具有完全的国际性,在本组织任职期间,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及本组织以外任何机构的指示。每个成员国还应尊重秘书长和职员的国际性,不应在其履行本组织职务期间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对其施加影响。
一、本组织的经费来源于成员国的会费、东道国政府和其他成员国的自愿捐助、其他组织的捐赠或补助以及向他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二、每个成员国应根据理事会确定的财政安排缴纳本组织会费。
三、每个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将由理事会协商一致决定。每三年将对会费分摊比例进行审查。
四、每个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应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值加以确定。
五、每个成员国应向本组织缴纳最低限额的会费,称为“低限”。“低限”由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决定。
六、成员国缴纳的会费不应超过本组织批准的预算的百分之十八。
七、依据理事会的指示,秘书长可接受给本组织的捐赠、礼物或遗赠,条件是这些捐赠、礼物或遗赠没有附带任何违背本组织宗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