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12-08 14:05

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简称亚非法协)是亚非地区唯一的政府间法律协商组织,其前身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是根据万隆会议精神,亚非法协的前身是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是根据万隆会议精神,由缅甸、锡兰(现为斯里兰卡)、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埃及和叙利亚七国共同倡议,于1956年11月建立的。1958年该组织改称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2001年改称亚非法律协商组织。组织名称虽几经变化,但其宗旨不变,那就是在国际法领域为各成员国政府提供咨询,为亚非国家在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上进行合作提供论坛。

中国加入

亚非法协现有成员国47个,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组织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

截至1999年底共有44个正式成员,1个联系成员和2个常任观察员。正式成员: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埃及、巴基斯坦、巴勒斯坦、朝鲜、菲律宾、冈比亚、加纳、卡塔尔、科威特、肯尼亚、利比亚、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孟加拉国、蒙古、尼泊尔、尼日利亚、日本、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浦路斯、斯里兰卡、新加坡、苏丹、叙利亚、索马里、泰国、坦桑尼亚、土耳其、乌干达、也门、伊朗、伊拉克、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韩国、缅甸、巴林、黎巴嫩。联系成员:博茨瓦纳。常任观察员:澳大利亚、新西兰。

其他信息

另外,通常参加亚非法协年会的还有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观察员代表团。?

【组织机构】 亚非法协章程规定,委员会由各参加国政府指派委员组成,但实际上各成员国现在均以政府代表团名义与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现设在印度新德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贯彻委员会的决定。另外,各成员国还在新德里设有联络员,负责各成员国与秘书长间的联系。?

【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唐承元(中国人,原我国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1994年5月就任,1997年5月连任,任期至2000年5月。?

【总 部】 根据第36届年会的决定,秘书处将永久设在印度新德里。?

【出 版 物】 届会报告、专门法律问题的特别报告,以及亚非国家的有关协定、法规和判例汇编等。? 【宗 旨】 在国际法领域为各成员国政府提供咨询,为亚非国家在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上进行合作提供论坛。?

主要活动

年会

亚非法协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截至1999年底,共召开了38届年会。其主要活动是对亚非地区国家所关心的重大法律问题交换意见和情况,并就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洋法会议等讨论的一些法律问题协调立场和提出建议。亚非法协与联合国关系密切,1980年第35届联大通过决议,接纳亚非法协为联合国常任观察员。此外,亚非法协秘书长每年均作为观察员参加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年会。

相关问题

1999年4月19日-23日,亚非法协第38届年会在加纳首都阿克拉举行。出席会议的有来自亚非法协约30个成员国的代表和一些非法协成员国、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加纳总统、议长、国务委员会主席和司法部长出席了开幕式,加总统还致了词。会议选举加纳司法部副部长阿米杜为副主席,也门司法部长为副主席。本届年会主要就各成员国共同关注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讨论。各国代表就国际法委员会第50届年会的工作报告、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国际法十年、海洋法问题、国内立法的域外适用、难民地位与待遇问题、国际贸易法问题、世贸组织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等议题阐述了各国的态度与立场,并交换了意见。年会期间还召开了关于环境法的特别会议。许多国家代表踊跃发言,就环境法实施的有效方法和争端解决机制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立场,认为各国的能力建设对环境法的有效实施非常重要,尤其需要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资金,以加强其实施环境法的能力。

除每年的年会外,该组织还召开一些届间会议讨论组织事项或年会未能解决的问题,并常与其他国际组织共同举办专题研讨会,如1996年12月亚非法协与联合国难民署在马尼拉共同举办了难民问题研讨会,并向亚非法协年会提出建议。此外,亚非法协秘书长和秘书处其他成员还密切注视着国际法领域的新发展,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一些重大的国际会议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以便向亚非法协成员国报告国际法的最新动向和发展。?

贡献

1986年11月25日是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协)成立三十周年纪念日。三十年来,’法协作为亚非地区在国际法方面唯一的政府间组织,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特别是在国际法的编纂和国际立法的进程中,它不仅为亚非国家政府提供了一个发表各种法律意见、了解相互立场的讲坛,而且帮助广大亚非国家准备各种国际法律会议的背景材料、协调各国政府的立场,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立法活动中采取协调一致的步骤.一、亚非法协的创立与职能 早在1954年,缅甸政府倡议建立一个亚洲国家间法律协商组织。这一建议,在万隆会议上,得到了与会各国的重视.缅甸、锡兰(斯里兰卡)、印度、伊拉克、日本、印度尼西亚及叙利亚等七个亚洲国家决定于1956年11月25日成立“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1957年在印度总理的倡议下,“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改名为“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从那时起,法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四十多个成员国的地区性法律组织. 不容否认,法协成员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法律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能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寻求共同性。 法协主要从事四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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