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

更新时间:2023-10-28 21:03

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相对立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讯问。”

概念

与直接询问相对的是交叉询问,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个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的询问,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暴露该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以此否定或降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同时,通过交叉询问还可以使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于本方有利的事实。一方律师若能在交叉询问中证实为另一方所主张的相反的事实,即对方所诉不是事实或不真实,就等于对方承认了某些有利于本方的事实,该种观点就会被裁定为最终答复,对方不允许反驳。

目的实现途径

交叉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对对方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质疑,以便降低甚至消除该证言在事实裁判者心目中的可信度。在诉讼实践中,实现交叉询问目的的基本途径是攻讦对方证据的弱点或缺陷。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概括道:“诉讼律师在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中使用的质疑技术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况:(1)感觉缺陷;(2)证人的品格;(3)证人的精神状态;(4)证人的重罪前科;(5)该证人以前的自相矛盾的陈述;(6)证人一方的利益或偏见。”

规则

交叉询问作为质证的基本方式,有利于调动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实现质证的目的和功能,也有利于保障庭审调查的程序公正。但是,交叉询问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如拖延诉讼、侵犯证人权利等。因此,诉讼各方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叉询问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交叉询问的问题应当与证人或鉴定人等陈述的案件事实或鉴定事项有关。对于不具有上述关联性的问题,证人或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但是涉及证人资格或鉴定人资格的问题除外。(2)在对证人或者鉴定人的资格进行质疑时,可以涉及与个人信誉或品行有关的问题,但不得损害证人或鉴定人的人格尊严。(3)在交叉询问中可以使用带有诱导性质的提问方式,但是不得使用威胁、利诱等语言。(4)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在交叉询问中提问的方式或内容不合适,应当及时在法庭上提出异议或反对,法官应当对异议或反对作出及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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