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球员特例

更新时间:2022-06-20 11:23

交易特例:这个特例实际上使球队在转会中送出球员,换回“信用点数”。这个特例不能用于自由球员签约——只能被用于交易。这个特例将在问题68中详细解说,另外可以参见问题18。

普通球员

就像在问题66中说到的,特例是工资帽以上球队进行转会签约运作的工具。只要转会后球队的总薪金高于工资帽,那么就必须使用特例。即使球队通过转会降低了薪金总额,亦是如此。举个例子,假设工资帽是4250万美元,一个球队的薪金总额是5000万,它用一个年薪500万的球员交换了一名年薪只有400万的球员。即使该球队通过转会使薪金总额降低了100万,但还是要使用特例才行,因为他们在转会后的薪金总额 – 4900万,仍然在工资帽之上。

普通球员特例是工资帽以上球队普遍采用的一种特例。它允许球队在转会后超出薪金上限,但也不是没有限制。主要来说,当一支球队转入的年薪总额大于转出年薪总额的125%再加10万美元,那么普通球员特例就失效了。比如说,一支使用普通球员特例的球队转出一名年薪500万美元的球员,那么他在这笔交易中转入的总年薪不得高于5百万的125%加上10万,等于635万美元。

交易球员

转会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完成的,这种转会被称作“瞬时”转会。但是,球队实际上有整整一年的时间来完成交易,这种情况又被称作“非瞬时”转会。在一个非瞬时转会中,球队引进球员年薪数不得超过送出总年薪再加10万美元(在瞬时转会中,这个限额是送出年薪的125%加10万美元)。对于转会其中一方来,如果送出多名球员,则该交易必须是瞬时转会,非瞬时转会中只能送出一名球员。(有时候球队可以把一笔多人转会拆作多笔单人转会,从中赚取交易球员特例)

下面是一个非瞬时转会的例子:一支球队先用一个年薪200万的球员交换一名年薪100万的球员,之后一年内他们又用一个选秀权(转会计算价值为零)交换一名年薪110万的球员,以此完成整个转会。总的说来,他们转入210万年薪,转出200万,完全符合联盟规定,只不过他们没有一下子做完交易,甚至是和两支不同的球队发生了交易。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当球队用200万年薪球员换100万年薪球员后,他们相当于得到了一笔价值100万的“信用点”,之后他们使用这笔“信用点”换来了那个110万年的球员,而不需要送出其他球员。这“信用点”常常被称作交易球员特例,或者简称交易特例。现行劳资条款中没有正式使用这个名称,它只不过是普通球员特例的一部分而已。

对于交易球员特例,有些事实需要澄清。首先,球队不能使用这个特例来签自由球员,只能用来交换其他球队手中现有的合同;第二,交易球员特例不可以同125%加10万美元的普通球员特例混合使用。比如说:一个年薪200万的球员可以直接通过普通球员特例换来一个年薪260万的球员,但球队不可以用100万的交易球员特例和年薪200万的球员来交换一个年薪360万的球员。

再举一个复杂点的例子:一支球队从之前一笔交易中得到400万交易球员特例,想要脱手一名年薪1000万的球员。另一支球队则有3名球员,年薪分别是400万,500万和600万。这两支球队想要做一笔三换一的交易。如何操作呢?是这样的,500万加600万之和的125%再加上10万,等于1270万,可以用来交换那个1000万的球员;然后再用400万年薪球员交换400万交易球员特例。实际上,这名400万年薪球员补完了之前的那笔交易,500万+600万换1000万则是另外单独的一笔转会。

如果要用一名年薪600万的球员交换一名年薪400万球员和一名底薪球员(假设是10年球龄的老将,年薪100万),球队需要使用两种特例 -- 在400万年薪球员身上使用普通球员特例,还要在底薪球员身上使用底薪球员特例。只有使用了普通球员特例的球员才能制造交易球员特例,在这笔转会中,该球队得到的交易球员特例是600万-400万=200万(加上普通球员特例中额外的10万,总额为210万)。底薪球员的年薪和底薪特例抵消,不再起任何作用。

当一支球队送出多名球员时,它无法进行非瞬时转会。比如说,一支球队利用普通球员特例,用一名年薪400万和一名500万的球员交换一名年薪800万的球员。由于他们送出2名球员,所以这笔转会必须瞬时完成,也就是说,该球队将得不到任何“信用点”,也就是交易球员特例。但是,球队往往有办法将转会球员巧妙组合,来赚取交易球员特例。2004年夏天休斯顿火箭队奥兰多魔术队的一笔转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火箭队送走史蒂夫-弗朗西斯(Steve Francis),卡蒂诺-莫布里(Cuttino Mobley)和凯尔文-卡托(KelvinCATO),换来特雷西-麦克格雷迪(Tracy McGrady),朱万-霍华德(Juwan Howard),泰伦-卢(TyronnLUE)和ReeceGaines。如果这时一笔单独的转会,则谁也没法拿到交易球员特例,因为两队都送出了超过一名球员。但休斯顿是这样操作的:第一笔转会用卡托和莫布里换来麦克格雷迪和Gaines,第二笔用格伦-莱斯(Glen Rice)转会中得到的交易球员特例交换来霍华德和卢,最后一笔用弗朗西斯换来了另一个交易球员特例(价值相当于弗朗西斯的BYC年薪)。奥兰多则没有得到交易球员特例。

球队可以先使用交易球员特例中的一部分,以后再用剩下的。比如说,一个球队用年薪400万球员换来一名年薪200万的球员,他们得到的交易球员特例是210万。如果他们再用一个选秀权交换一名100万的球员,之后还剩下110的交易球员特例可用,有效期直到原先得到特例的那次转会一年之后。

选秀交易

不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选秀前还是选秀后,选秀权在转会中的薪金价值为零,这给筹划公平的转会带来不少困难。1999年,温哥华灰熊队(Vancover Grizzlies)用第二顺位挑选了史蒂夫-弗朗西斯,为了把他交换到休斯顿,卷入了三支球队(包括奥兰多),11名球员和2个未来选秀权。

一旦新秀和球队签约,则他的实际薪金参与转会计算。

请注意,虽然选秀权的转会价值为零,但计算球队薪金总数时选秀权的价值等于新秀年薪表中规定的数字。当一个未签约的新秀被交易到某支球队,他的规定年薪立即加入该球队总额。

球队只能交换下5年内的选秀权(比如说,04-05赛季中,2009年的选秀权可以被交易,而2010年的就不可以)。“顺位保护”是常见的现象,目的是为了避免当年的一些悲剧重演。比如1982年湖人和骑士的交易,湖人队从骑士那里换来的选秀权居然成为状元签,他们后来得到了詹姆斯-沃西(James Worthy)!现在,很多选秀权交易都有保护,比如说,2005年的第一轮选秀权,如果在乐透区就由原队保留;顺延到2006年,如果是前三,则原队仍然保留;顺延到2007年则无条件交给对方球队。

还有一条,球队不能把未来连续两年的第一轮选秀权都交换出去,这条又叫“Ted Stepien规则”。Stepien是骑士队80-83年的老板,他连续作了几笔很糟糕的交易,弄得骑士队好几年没有第一轮选秀,被专栏作家Chris Young评作“用西瓜换芝麻”。为了防止Stepien无能的再现,联盟规定球队不能连续两年没有第一轮选秀权。

这条规则只对“未来”选秀权有效。举个例子:在99-00赛季,球队可以把00年的第一轮选秀权送走,不论他们是否在99年选秀中拥有第一轮选秀权,因为99年的选秀权已经不是“未来”选秀权。但他们不能把00和01年的第一轮选秀权都交换出去。许多球队“隔年”卖选秀权,就是这个道理。另外,球队手上只要拥有一个该年第一轮选秀权,不论是他们自己得也好,还是在转会中从别的球队手上的得来的,都可以做数。只要有一个,把其他的都卖掉也没有关系。

交易组合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在一个交易中,球队可以使用不同的特例来获取多个队员,条件是这些队员即使单个交易的也可以使用这些特例获得。比如,一个队可以用一个500万的球员和一个底薪球员交换一个550万的球员和两个底薪的10年球龄老队员,每个老队员的工资是100万。这里,底薪特例是用来交换2个底薪球员的,而550万的队员是用500万的队员换来的(550万在500万乘以125%加10万的范围内)。这个交易是可行的,因为这些队员分开来也可以用相同的特例交易。

联盟不允许的是使用两个不同的特例去交换一个队员。例如,一支球队不能够使用交易球员特例加上指定交换球员工资的125%以及10万美元余额来交换工资更高的球员。再举个例子:A队有一个工资500万的球员和一个100万的特例,他们想用这个100万的特例再加上500万的125%和10万美圆余额(635万),来在市场上交换一个735万的队员,这是行不通的。不过,这个规定也有个例外。那就是球队可以把很多个交易球员特例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金额更大的交易球员特例。不过这些合在一起的特例必须在一个交易中形成,也在一个交易中花掉。

球队把多个特例合在一起使用时,会使得合法的交易看起来象非法的。例如,在问题84提到的,当球队超过了工资帽并且又通过转会得到了一名球员,两个月内,球队不能把该队员和其他球员打包交易。但是,这条规则从技术上来说,只对使用同一个特例交换的球员生效。例如奥兰多在1999年8月5号从菲尼克斯得到Danny Manning(作为Penny Hardaway交易中的一部分),然后他们又在1999年8月19号把Manning和Dale Ellis一起交易到了密尔沃基。这个交易并没有违反上面的那个2个月规定,因为他们在Manning身上使用了普通球员特例,而在Ellis身上使用的是交易球员特例。由于两个队员是使用不同的特例,所以技术上并没有违反那个2个月限制。

基年补偿

主词条:基年补偿

基年补偿是用来防止工资帽中的另一个漏洞的。这个漏洞就是如果没有基年补偿,超过了工资帽的球队想要交易一名队员,但受交易条例的限制又无法完成(交易额差必须在125%加10万美元范围内),这时球队就可以和这名队员从新签一个合适的合同来完成交易。基年补偿规定如果球队和队员重新签定合同并且给他涨工资,那么在一段时间内,他的交易价值要比他的实际工资低。

BYC定义了用来判断交易的球员工资。通常用来比较的工资都是实际工资。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用于交易中比较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不同:

- 球队工资超过工资帽,使用伯德特例或者早伯德特例和球员续约,并且球员年薪得到了超过20%的增长。

- 球队工资超过工资帽,延长球员的新秀合同,并且球员工资得到了超过20%的增长。

如果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出现,那么这名队员就被当作BYC的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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