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8 14:35
建国初的政策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发出〔52〕厅秘字第250号通知《关于调整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原则、标准、办法》;
中央教育部下发的《通知》中提及:①除在职干部训练班及短期干部训练班外,一般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一律废除供给制,实行人民助学金制;②同级同类学校同样条件的学生其待遇力求一致;③鼓励学生升入高等学校深造,全部给予人民助学金,保证其完成学习任务,毕业后统一由国家分配,参加各项建设工作;④私立学校的学生也给以与公立学校一样的助学金;⑤师范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助学金高于普通高中,以资鼓励;⑥原为供给制工作人员或产业工人的学生,其助学金标准应高于一般学生,应尽量照顾革命军人、革命烈属、产业工人、少数民族及回国华侨子女的实际困难;⑦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占总人数百分之百的每人每月12万元的助学金,高等师范14万元、专修科16万元、调干生32万元;⑧普通中学按总学生数的30%发9.5万元,初级中学按20%发8.5万元;⑨工农速成初级学校按100%发30万元等。另外,对高校的助学金,强调“首先同等地和普遍地发给每个学生以伙食费(以不影响学生健康为最低标准)外,其余部分,应按需要者的具体情况分为若干等发给,以解决其学习用品、日常零用或补充被服之用”。最后要求“各高校设人民助学金审议委员会,由学校行政、工会、学生会及共产党、青年团的代表组织之(以教务长或教导主任为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审议工作;采用学生申请、民主讨论、提请审议委员会审议、由校长核定的方式评定之”。还有“各地区应因地制宜,分别规定具体的实行办法”。
文革结束后的政策
1977年12月17日中国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研究生、高等师范、体育和民族学院学生,以及中等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按100%计算。其他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其助学金的享受比例按75%计算。
改革开放后的政策
1983年7月1日,教育部、财政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规定:
人民助学金分为职工人民助学金和一般人民助学金。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国家职工被录取为普通学校本、专科生后,全部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学生按80%比例享受一般人民助学金。其他各类院校学生按60%比例享受一般人民助学金,对于高等学校中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水产院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业和刑警院校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加发40%以内的专业伙食补助,由学校集中掌握并保证用于这些专业学生的伙食之中。
除以上形式外,人民助学金还包括给学生的奖学金;出国留学生生活费;由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员助学金;少年运动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定由中国方面负担的来华留学生生活费等。人民助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教(教育)、财政厅(局)根据具体情况拟订、颁布和实施。
改为奖学金政策
1986年7月8日国务院批准将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