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8 11:24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中国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
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配备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
3.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并冠以其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
具体名称为“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所在地地名+人民法庭”。
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名称为:“某某海事法院+法庭所在地地名+法庭”。
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
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但涉及执行审查事项或者基层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人民法庭执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业务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负责。
2015年3月28日,首届人民法庭建设高层论坛在重庆召开。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论坛提出要求,强调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在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定位。
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继作出重大部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这种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挑战前所未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周强强调,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不断发展,人民法庭理论研究日益深入,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推动了人民法庭工作发展。首届人民法庭建设高层论坛以人民法庭建设为主题,就人民法庭建设和改革工作进行深入讨论,很有意义。希望论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主题深入研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解决问题,为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在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职能定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服务群众的有效形式,围绕人民法庭如何更加有效参与县域治理、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创新司法为民方式等切实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建设,通过专题研讨、案例研究、联合攻关、设立研究基地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政法大学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在交流沟通中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