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8-23 21:10

人民防空委员会自1950年5月开始陆续建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军队及人民团体的领导人组成。

人民防空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贯重视人民防空工作。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筹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要求设立中央和省、市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后改为人民防空委员会。

在东北和沿海城市动员和组织群众进行了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和防空知识教育与演练,配合抗美援朝运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了反破坏、反轰炸、反对细菌战的斗争,有效地防范和减轻了空袭危害,保护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一次会议

1953年11月,成立了周恩来总理任主任的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1953年11月10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周恩来、高岗、陈云、李富春、薄一波、彭真、聂荣臻、李立三、罗瑞卿等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制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方针,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作以贯彻防空工程措施为重点,并结合基本建设进行,继续在省会城市和沿海大中城市中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办事机构的设置。会后,中共中央批转了《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决议》,强调,为了避免和减少空袭时的破坏和损失,必须在和平时期随着国家的建设尽力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防空工程措施。明确规定,在国家和平建设时期,企业对人民防空措施的投资为需要有防空设备建筑的总投资的4%;城市防空设备投资占整个城市建设投资的5%。

后续发展

1969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成立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人民防空工作。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承办日常工作。政府的有关部门、重点城市的街道和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都建有相应的机构或指派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实施领导、规划和监督检查。

1971年,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召开,决定在全国县以上人民防空领导机构建立警报通信网。1981年,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改称人民防空委员会,并将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人民防空条例》,明确了人民防空委员会的职责。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由政府和军队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各级政府和军队主要领导人担任。《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简称国家人民防空委)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其所辖区、县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同级政府和军事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的指导;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人民防空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①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②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管理。③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其他各项保障方案。④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干部和技术人员。⑤组织人民防空科学研究。⑥对公民进行人民防空教育训练。⑦掌管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⑧战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设有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日常工作;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还设有指挥、工程、通信、教育训练、财务物资等部门和科研设计所(室)、通信站、工程建筑等保障单位。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设立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领导机构,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设立相应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随之撤销,职能由国防动员委员会执行。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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