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6 23:39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民意、有序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能有效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什么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领导内行!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久远,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 “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否则,再好宪法和法律,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其名。而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陪审团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坝。陪审团成员一般在附近社区随机选出,而且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使案件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引诱和贿赂陪审团成员。即使利害关系人企图贿赂陪审团,但由于陪审系12人组成,往往使当事人在贿赂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望而却步。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媒体影响。另外,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高达15年。违法者一旦露出蛛丝马迹,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立刻介入案情,致使利害关系人心存顾忌,知难而退。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陪审员对案件判决的结果不负个人责任,没有持续的社会舆论压力。判决一旦做出,陪审员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陪审团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较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部门的“关系学”,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避免法官独专断的负面影响。
时下中国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在缺乏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的条件下,法官如何独立?法官又凭什么能独立?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人们常常批评道,陪审团成员往往带有明显的种族、阶层或地域色彩,在一些有争议性的大案中倾向于放纵嫌犯,致使民主的审判偏离公正的方向。实际上,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困惑和头疼的责任,即在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中裁决被告是否有罪,从而大大减轻了法官的社会压力,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
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藉,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 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
陪审团制度的最令人困惑之处在于,由12个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外行人指手画脚,越俎代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权作出独立的判断,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事实上,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于相信普通百姓对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至关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陪审员从涉案当事人所在社区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流行价值观,因而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和裁决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充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员专业训练不足、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问题吗?问题在于,所谓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专家知识分子群体,其道德情操和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百姓。在分工精细的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知识残废”,是查阅专业索引、阅读资料、拼凑论文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稀里糊涂,丢三拉四,夸夸其谈,一问三不知,不食人间烟火。另外,专家学者自身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公正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高级专家、教授学者一般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回答辩诉双方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官解释仅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费巨额金钱和效率低下。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复杂冗长,在个别重大案件中,往往费时数周;律师向一群法律的门外汉解释案情和证据,自然比向法官一人说明证据远为困难;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造成“悬而不决的陪审团”,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增加了诉讼的成本,造成司法案件的严重积压。总之,纳税人的金钱花得像淌海水,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似乎总是遥遥无期。
那么,“陪审团制度花费过大”的论点是否成立呢?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90%的案件未能进入审判程序;在已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0%左右的案件由陪审团审判,绝大多数案件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悬而未决”、开庭重审的案件仅占总案件的2%左右。据司法部门统计,采取陪审团审判方式的案件,其诉讼成本比普通案件增加了大约40%左右。换言之,陪审团审判制度使美国司法部门的整体诉讼成本增加了大约5%,远非人们想象得那么昂贵不堪。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采用陪审团制度增加了5%左右的诉讼成本。但是,只有将增加诉讼成本与促进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的确耗费甚巨,劳民伤财。比如,在2004年大选中,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破费了10亿美元。问题在于,如果破费了10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交替,避免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这笔钱难道花得不值吗?
中国人难道就缺这10亿美元吗?截止至2006年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8500亿美元,超过日本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据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国政府官员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总数高达6000亿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20%左右。如今之中国社会,吃喝玩乐时挥金如土,超英赶美,一掷千金,面不改色。可是,稍一谈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马哭钱喊穷。这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心态问题。
陪审团制度是宪政民//主的常设免费学校,对国民性格影响深远。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它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人陪审自己。它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决定别人的命运,而别人也可能决定自己的命运。“这是男子汉大丈夫的气魄,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
托克维尔还强调:“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份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的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鲁迅先生曾试图凭借文学改造“国民性”,把文学的社会功能提升到了超群绝伦、令人眩目的高度,影响了全民族整整几代小资文人和愤怒青年。问题在于,文学作品和文学家有那么高明吗?
概而言之,陪审团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是值得发展中国家参考借鉴的良好制度。
“当前,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走出这个困境,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行制度创新。”2010年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安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总结国内相关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如此,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和支持实现司法公正。”
2010年3月安东代表呼吁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2010年03月26日,河南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来保障公民司法表达权。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6日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审判席两边增设了“人民陪审团”席位,11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全程参与庭审,并向主审法官提交了评审意见,作为合议庭判决的重要参考。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此次人民陪审团的成员中,有村支书、厂长、建筑公司职工、医院保卫科长、长途汽车站职工,还有无明确单位和社会职务的普通群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透露,这种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的尝试,从去年起就在河南6个中院开始试点。2010年,这项试点工作还将在全省全面推进。
安东代表: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
域外司法实践和国内的相关探索为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据悉,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源远流长,其基本原理是将审判权有机分割,由陪审团裁决案件事实问题(刑事案件中决定罪与非罪问题),由法官决定法律适用问题,从而使司法的专业化和大众化相得益彰,扬长避短。从上世纪中期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相互借鉴、融合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近年来,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司法改革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千方百计地加大民众参与司法、参加国家管理的力度,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对此我们应大胆借鉴。”安东说。
国内一些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安东介绍,全国约有1/3的基层法院——1074个基层法院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陕西省各级法院为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的范围,在案件审理中广泛征集旁听公民意见,2009年对13792件案件开展了征询意见和建议工作,累计有44341名公民代表对案件裁判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提高了案件质量,促进了司法公正,全省法院来访在上年下降36.37%的基础上又下降20.12%。陇县法院在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将公民代表请上审判台,组成11人的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理;河南省开封顺河区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建立了多达500余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开封中院邀请7人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这些尝试受到群众欢迎,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安东说,立足于我国国情,我们所建立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有效克服域外陪审团制度遴选程序冗长、成本高昂、已陷入僵局等弊端,呈现鲜明的中国特色。
“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可分步实施。”安东建议,在继续保留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确认人民陪审团作为审判组织的合法地位,允许部分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待较为成熟后,在更大范围内试行,以充分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适时修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人民陪审团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最终,应修改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规定。
继法院判决书上网、庭审视频直播之后,2010年3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民主方面再出新举措,2010年在全省法院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在落实公民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9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率先尝试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强烈反响。河南省法院党组高度关注这项改革,就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命名、推行的可行性、与国外“陪审团”制度的区别等进行了反复论证,决定从2009年6月起,在郑州、开封、新乡、三门峡、商丘、驻马店等六个地市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
经过9个多月试点探索,各地大胆创新,初步建立了陪审员库,初步确定了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范围,探索了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程序。目前已有24000多名由基层组织推荐、群众自愿报名、热心参与审判活动的各界群众入库。截至目前,全省已经有1000余名人民陪审团成员以直接参加庭审的方式,参与了107件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揭开了刑事审判的神秘面纱,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化、大众化。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可以加强大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实现司法民主的一个新探索。
据悉,2010年,河南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将以刑事审判为主,并将逐步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要求,2010年度,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刑事审判庭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刑事案件不少于5件,中级法院不少于10件,基层法院不少于5件。
未受过刑罚的公民都可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团成员
在开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王建强因琐事与他人打架斗殴,最终导致被害人孙某死亡,畏罪潜逃5年后被捕。庭审结束后,法庭上的11名陪审团成员集体离席讨论,15分钟后由陪审团团长丁建设宣布陪审团意见:“王建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好,事出有因,并且是初犯,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案发后潜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陪审团建议刑期应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
随后,法庭当庭宣判:王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建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09年,河南省高院经过反复论证,出台了《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都可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征询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试点方案》,每个基层法院必须配备不低于5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由23岁至70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组成。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推荐的群众代表组成,另外,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群众,也可自愿报名参加。
人民法院拟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人~30人,并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人~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
庭审中,陪审团可向被告人发问,但需将问题书面递交审判长,由审判长代为发问。庭审结束后宣判前,陪审团要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全体成员签名后递交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采纳意见情况应在合议笔录中显示。
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一般应当庭由团长宣读,但如果与合议庭的裁决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则不当庭宣读及审判,需报请审委会研究或向上级法院请示后决定。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未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安排陪审员的食宿,避免其与原被告任何一方解除,法院承担交通误餐费。
河南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介绍说,从2009年6月起试点工作推开至今,河南省已有107件刑事案件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审理,参与进来的陪审团成员已达1000余名。这些案件无一起出现信访告状现象,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拓宽了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判是非、断曲直,揭开了刑事审判的神秘面纱,促进了司法民主化、大众化,也让社会公众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审判,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田立文说。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整以及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弊端。
“比如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以现任法官人数为基准确定,数量有限,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司法实践中不能保证随机选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有的陪审员已经变相成为‘编外法官’;陪审员文化程度底线为大专文化,把广大农村普通群众和城市基层群众排除在选任范围之外,无法体现民众的广泛参与;还有的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普遍存在等等。在这次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和委员就提出,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张立勇说,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化和发展。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现成的,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不断总结,不断丰富,在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再形成相对完备的制度。“我们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就是要为将来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参考。”
农民也进陪审团?
有法官提出: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普通民众,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懂法律条文,如果胡乱发表意见,特别是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矛盾,不是在影响法院工作吗?
对此,张立勇则说:“恰恰是这一点才证明了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大家要认识到,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看法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听与不听,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决不能犯掩耳盗铃的错误。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要让法官近距离了解群众的看法,便于我们合理吸纳群众的意见,从而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判决。”
“另外,人民陪审团是由多位来自各阶层、各团体的群众代表组成的,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可能也不一致,我们正好可以全面掌握各种意见。如果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意见都一致,而与法院的意见不一致,有矛盾,有冲突,我们就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了,是不是我们的意见有问题。”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团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我们规定如果陪审团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案件就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如果审委会讨论后还是不一致,就要求我们在裁判说理、判后答疑时,要更有针对性地论述。假如类似的10个案件都不一致,我们就要反思了,就要检讨自己了,是不是我们在司法理念上,在掌握案情、适用法律上,在了解和贴近社情民意上存在问题?假如对于大多数同类型案件,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与法院总是不一致,我们就要研究,是不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是不是我们贯彻的司法政策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我们就要向有关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张立勇说,这些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具备很高的司法水平,因为最初的法律源于道德,法官在作出裁判时要切合人民群众的常识性认知。“当然,在开庭前,我们还是会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资料给他们,让他们提前‘预习功课’。”
张立勇同时强调,但这绝不会影响案件的裁判。“毕竟法院的审判组织还是合议庭,审判还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道德。当人民审判团的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时,合议庭可采纳合理的部分。
陪审团不是裁判而是还民表达权
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团”出处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审制,也不像日法的参审制,既不决定定罪问题,也不决定量刑问题,是个四不像的东西。
据介绍,在日法等实行参审制度的国家,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于这种“参审制”。而陪审团制度早已在英美国家开展多年,特别是英国,陪审团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官,他们行使事实认定权,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对嫌疑人适用法律量刑等进行判决。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
对此,张立勇说,推行人民陪审团确实没有给予陪审团实质性的裁判权,但是推行这项工作最重要的意义是让更多公民零距离地接触司法审判。不仅仅是道听途说、无障碍旁听、浏览网上文书、看视频直播,而是真正参与进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他表示,下一步,要在案件类型上有新的突破,扩大“人民陪审团”制度在社会关注度高、双方矛盾激化、涉及群众利益和可能判处无罪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们正在酝酿,在刑事审判领域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将在行政、民事及执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
2012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河南代表团建议最高法院批准在河南等地法院进行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中国的人民陪审团和西方的陪审团制度有本质的不同,西方的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中国的人民陪审团只是就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不改变合议庭制度,从河南法院和陕西法院、江苏法院实验探索的情况看,凡是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率明显降低,服判率明显提高。人民陪审团在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条件下,是否能行得通,需要一个由实践检验的过程,建议最高法院批准在河南等地先行先试。
但需要指出的是:就目前来看,河南试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明显不具备民众独立性。如果让人民陪审团制度沦为法官意志或社会团体或社会机构控制下的产物,那么这样陪审制度非但无益,反而贻害无穷。受变相控制下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但浪费纳税人的钱,也辜负了人民群众的热情和期望,还容易导致司法效率和质量双重低下。可以不客气的指出,目前河南试行的陪审团一系列体制是司法界不愿意实际放权于民众的畸形产物,任其发展下去就是多余的病态的累赘的给可能出现的社会主义真正的新型的更加先进的陪审团制度抹黑。
在新中国建国新阶段,在讨论关于国家主席的有关权限的过程中,毛泽东特别强调了我们国家的元首(国家主席)要有自己的特色,他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
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这一条,是毛泽东提出并再三坚持的。
引入上面的一段话想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团制度也要有自己的特色,但是这个特色不是比资本主义以美国为最具民主性代表的陪审团制度落后,而是比之更民主,更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