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0 22:16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对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禁止进入受害人的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禁止擅自处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受害人本人提出,并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申请的关键是有证据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存在取证困难。
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注意保留证据。去医院治疗时,应将病历、X光片、受伤部位的照片等全部保存下来。
施暴者的保证书、威胁的短信、村居委会的相关记录等也要注意保存。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前提出。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至6个月,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充分保护。
河北省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13年12月份,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婚姻家庭专业法庭槐底法庭发出省内首份“人身保护令”,对申请人李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从即日起6个月内禁止申请人丈夫张某殴打、威胁李某。据了解,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是我省首家实施“人身保护令”的法院。
事件经过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04年12月结婚,婚后,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不堪丈夫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法院予以人身安全保护。该案的主办法官邀请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召开家庭暴力案件听证会,经查证李某所述家庭暴力属实,法官当场对张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张某。
2013年12月11日,佛山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本月15日开出,这也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新法第100条增加的行为保全为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丈夫脾气暴躁暴力相向
李某与冯某在上世纪80年代结婚,初时生活贫困,经他们的努力打拼,到如今二人已拥有几套住房和厂房,子女成年,生活无忧。然而做了三十多年的夫妻,李某的脾气逐渐变得暴躁,近一年更是频繁与妻子儿女争吵,动辄暴力相向。虽几次报警,但不见收敛。
最近一次家庭暴力还祸及子女,阿珊刚二十出头,作为女儿,她常常要为母亲挺身而出。阿珊接到邻居通知,父母又吵起来了。她赶回家,看到父亲喘着粗气,双目通红,随意地抓起家里的东西,摔得稀烂。阿珊连忙和弟弟小武一起劝阻父亲。看着儿女都站在妻子这边,父亲李某怒火中烧,一把手叉住小武的脖子,和他扭打起来。阿珊上前拉住李某,被他一拳砸中左脸。邻居闻讯赶过来,才将几个人拉开。
对于越来越淡的感情,越来越暴力的丈夫,冯某感到失望。为了保护自己和儿女不再受到伤害,冯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对受害者开“护身符”
“如果在诉讼期间激怒了丈夫,他会不会变本加厉呢?”冯某十分担忧。经过法官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冯某得知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形式保护自己和儿女的安全时,她立刻请求法院发出这道“护身符”。
针对冯某提出的情况,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主办法官潘惠仪详细解释了裁定的主要内容。裁定规定:禁止李某对冯某及其子女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的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法院送达裁定给李某的同时,还将送达一份到冯某居住地的派出所。之后,法院将密切保持与公安方面的联系,确保裁定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