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9 21:03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如果介入情况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例如,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行的行为只是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被害人受伤后数小时,他人故意开枪杀死被害人的,则应否认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再如,如果甲的行为已经导致乙濒临死亡的重伤,丙后来对乙实施殴打,只是导致乙的死亡时间略微提前的,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丙开枪射杀已经受伤的乙,则应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中断。介入情况的异常与否,对判断是否中断也具有意义。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这四种情形,对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
犯罪行为中断
介入因素对犯罪行为的中断,介入因素是能够将原先的犯罪行为予以中断的。认定一个介入因素是否能够将原先的犯罪行为中断,应看此介入因素对事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起着重大的影响。如果对事后的危害结果有重大影响,则应认定为中断原先犯罪行为的介入因素。在犯罪构成方面介入因素应构成犯罪的既遂,而原先的犯罪行为因介入因素的中断而未成既遂,应认定为未遂。
即自然条件的偶发性发生而偶发性的介入,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犯罪行为人以外其它非自然因素的介入而致使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更多的是强制以人的行为的介入。
指被害人在躲避犯罪行为人侵害时积极做出的一种行为,而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法学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对于被害人自身行为而引发自身危害增大时对犯罪行为量刑的问题。
指行为除行使一次侵权行为外的再次再害被害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多次行为,涉及是否构成数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