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

更新时间:2024-06-19 21:03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概念

其中,如果介入情况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例如,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行的行为只是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被害人受伤后数小时,他人故意开枪杀死被害人的,则应否认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再如,如果甲的行为已经导致乙濒临死亡的重伤,丙后来对乙实施殴打,只是导致乙的死亡时间略微提前的,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丙开枪射杀已经受伤的乙,则应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中断。介入情况的异常与否,对判断是否中断也具有意义。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这四种情形,对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

犯罪行为中断

介入因素对犯罪行为的中断,介入因素是能够将原先的犯罪行为予以中断的。认定一个介入因素是否能够将原先的犯罪行为中断,应看此介入因素对事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起着重大的影响。如果对事后的危害结果有重大影响,则应认定为中断原先犯罪行为的介入因素。在犯罪构成方面介入因素应构成犯罪的既遂,而原先的犯罪行为因介入因素的中断而未成既遂,应认定为未遂。

分类

自然因素

即自然条件的偶发性发生而偶发性的介入,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他人因素

犯罪行为人以外其它非自然因素的介入而致使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更多的是强制以人的行为的介入。

被害人自身行为

指被害人在躲避犯罪行为人侵害时积极做出的一种行为,而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法学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对于被害人自身行为而引发自身危害增大时对犯罪行为量刑的问题。

第二次行为

指行为除行使一次侵权行为外的再次再害被害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多次行为,涉及是否构成数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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