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1 23:09
代理说是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种学说。视破产程序的性质为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为私法上的代理人。代理说又分为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及债权人代理说,破产财团代理说等多种,均以破产管理人为行使私法上代理权的机关,不过代理的主体不同而已。
此说认为,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团的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为属于破产财团,而不是破产管理人,这只能通过以他人名义活动的代理方式进行,故其性质应为代理人。代理法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之中,如法国、德国。在瑞士,代理法在债法中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代理法自成体系,其涉及范围也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在中国,代理法在《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