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8 06:29
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不同价值类型从不同角度反映资产评估价值的属性和特征。不同的价值类型所代表的资产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数量上往往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伊始,就有学者针对价值类型理论进行了研究,大范围地对价值类型研究是从1997年开始的。尽管对于价值类型理论方面的研究差异很多,但对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的必要性的认识基本达成了共识。有代表性的论述如:王诚军和陈明海《全面认识价值类型的作用——国外评估界关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及理论等问题论述的启发》(2000)、王诚军《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2002)、周叔敏《国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实用性分析》(2002)、刘玉平《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2002)以及《再论价值类型》(2003)、姜楠《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2002)和《再论资产评估准则中的价值类型选择——关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价值类型的阐释》(2005)等。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价值类型理论逐渐地得以应用。
2001年5月发布的财会[2001]1023号《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确定下列事项”的第4款中列有价值类型一项。第19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中的第3款中列有价值类型。然而,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在没有明确价值类型的定义、价值类型的种类等的情况下,规定有关价值类型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2001年7月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删除了有关价值类型的内容。
资产评估准则中第一次正式明确价值类型是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2004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之后, 2004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2005年3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第四章第20-27条,对于价值类型的种类、定义、选择等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2007年11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对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对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价值类型是指评估价值的含义,是评估价值质的规定。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业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现在:
1、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含义不同,结果也不一样。而不是资产本身的特定价值和内在价值。例如,一台机器设备,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和用于销售变现行为的评估,其价值含义不同,评估值也不一样。用于销售变现行为,该资产的使用价值取决于市场的交换条件和需求者对其使用价值的判断;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则只是考虑该机器设备在新投资企业中是否有用及其有用程度。显然,这时需求者及其市场条件就会产生差异。
2、价值类型制约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为了获得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方法获得。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在现实工作中,我国更多地采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应用相对较少。
事实上,评估方法本身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后直接制约着方法应用中各种指标、参数的判断和选择。
3、明确评估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地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任何评估结果都是有条件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决定其价值含义是不同的,评估价值也不相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其提出的评估价值的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地使用评估价值,这样也可以规避评估师的责任。
价值类型的种类或表述,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将价值类型分为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这是我国理论界比较早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另一种则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将价值类型区分为市场价值以及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现在,第二种观点在现实中得到广泛应用。
一、是将价值类型分为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这是我国理论界比较早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重置成本是指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置或者重新建造与评估对象相同或具有通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成本。重置成本的前提是资产处于在用状态,一方面反映资产已经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反映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对所有者具有使用价值。
2、现行市价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售卖价格。
公开市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2)买者和卖者的地位平等;(3)买者和卖者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4)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并不是在强制的、受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
影响现行市价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
(1)基础价格;(2)供求关系;(3)质量因素。
3、收益现值
收益现值是根据资产未来预期获利能力的大小,以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的收益折现为现值。
收益现值类型适用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资产要投入使用,同时投资者投入的目的是为了预期收益。
4、清算价格: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清算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
其一,因经营失利而导致破产的企业,必然会急于将资产转让或拍卖;
其二,这种交易活动只要取决于买方,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定极力压低成交价格,以从中获取利益。
清算价格一般取决于下列几个因素:
(1)资产的通用性。专用设备的清算价格一般会大幅度低于其市场价格。一个具有某一特殊属性(使用价值)的财产对于所有者来讲并不具有特殊价值。
(2)清算时间的限制。一般地,清算时间越长,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余地越大,清算价格会越高。
二、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将价值类型区分为市场价值及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
1、市场价值。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无论《国际评估准则》,还是美国的《专业评估统一标准》,以及英国、澳大利亚的评估手册等,尽管在一些词汇表达方面有差异,但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直接采用《国际评估准则》中的定义《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对于市场价值的理解,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即所指市场价值是在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条件不局限于某事件发生或某人发生,同时,当事人是在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做出的。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变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备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
(2)当事人是理性的。当事人充分掌握信息,不受任何压力,理性条件下做出的选择
(3)市场价值是价值估计数额。
除了市场价值以外,其他的价值类型种类繁多,各个国家也不一样。根据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还有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
2、在用价值。在用价值是指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该价值类型重点反映了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所能实现的价值量。
3、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的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这一概念将特定的资产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标准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结合起来。
在资产评估中,投资价值是依据其投资需求条件,针对特定投资者评估某项投资的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相比,投资价值是个人的价值,它未必是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反映特定投资者与一项投资两者之间的主观关系。虽然投资价值和市场价值参数可能相似,但它和市场价值在概念上不同。如果投资者需求条件为市场典型条件,投资价值可能和市场价值相同。
4、持续经营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是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假设现有资产将被用于产生未来现金流并且不会被出卖。投资者考虑持续经营价值,并将它与生产终止时的资产价值对比。如果持续经营价值超过生产终止时的生产价值,那么进行经营是有意义的。
5、清算价格。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清算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其一,因经营失利而导致破产的企业,必然会急于将资产转让或拍卖;其二,这种交易活动只要取决于买方,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定极力压低成交价格,以从中获取利益。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置和(或)重建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资产损失或资产群价值的一部分损失。
7、课税价值。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价值。
价值类型问题一直是评估业界的焦点和难点。但至少已在下列方面达成共识:一是价值类型是必需的;二是资产评估过程开始就应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三是每一种价值类型必须定义。
决定和影响价值类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素包括:
1、评估的特定目的(经济行为);
2、市场条件;
3、资产功能及其状态。
上述三项因素是一个有机整体,核心问题是评估的特定目的,因为特定目的确定以后直接影响市场条件,进而也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比如,资产在发生售卖的经济行为下,直接决定了市场中需求者的范围。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同,评估价值也不一样,这种差异本身就是由于特定目的引致的价值类型不同造成的。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评估师也可以根据委托者的要求选择价值类型。一般地,企业破产、资产拍卖,我们可以选择清算价格,但也可以根据委托者要求选择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根据对市场价值概念的分析,国际评估界似乎对市场价值具有更大的偏好性,它是一种理想化的评估价值。当然,价值类型选择不同,直接影响评估价值数额。而且,不同价值类型下的评估价值与实际资产交易值的差异度是不同的。如果企业破产评估选用清算价格这种价值类型,实际处置时,处置值和评估值差异就会很小;而如果选用市场价值类型时,处置值和评估值差异就会较大。可见,同样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的评估值所表现的实际交易值与评估值的差异程度不同。强调说明的是,评估价值与资产交易值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的现象,因为交易过程中的许多因素并非评估师所应考虑的内容,委托方使用评估价值时,应注意分析二者差异的原因。当然,这样并不是评估者对评估值就没有责任了,其仍然应对形成评估值的因素及参数选择方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