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前公示制

更新时间:2022-06-09 13:11

1997年,宿迁市委常委、副市长兼沭阳县委书记仇和同志在沭阳县推行的干部任命前一项大胆改革举措,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长篇批示。干部公示制已被写进《干部任免条例》,在全国推广。

释义

任职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

作用

任职前公示制把扩大民主从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从而提高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程度。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任职前公示制可以使任免机关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2000年12月,中组部下发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任职前公示制度作了规范。

做法

一、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发布公告。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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