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8 19:25
任建新(1925年8月-2024年9月21日),男,汉族,山西汾城(今襄汾)人,194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肄业,律师。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我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
任建新同志,1925年8月生,山西襄汾人。1946年至1948年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194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革命工作。同年8月,因在北京大学从事学生运动被国民党当局通缉,在党组织安排下转移至解放区,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秘书。1949年至1959年,先后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国务院法制局秘书,负责起草有关会议文件和法律草案,就中央关注的法律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起草《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草案)》,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确立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积极贡献。他还全程参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
1959年至1966年,任建新同志先后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科长、处长。1966年至19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下放“五七”干校劳动。1971年起,先后任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处长、部长。1973年,他向国务院提出了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建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出台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主持制定的北京理算规则,为国内外航运界、贸易界和保险业界广泛接受。他提出的“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贯彻平等互利的政策,参照国际习惯做法”三原则,成为我国涉外经贸立法、司法和外贸、海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981年起,任贸促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着手整顿和恢复贸促会各项涉外法律工作,使外贸仲裁、海事仲裁、海损理算、商标代理、出证认证等业务得到恢复和发展。他积极推动开展对外交流,多方位宣介我国涉外经贸法律和司法实践,为我国涉外经贸仲裁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1983年9月,任建新同志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85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1988年4月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1993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继续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他明确提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调节经济关系3项职能作用。他高度重视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对经济审判创立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开创了经济、行政、海事、知识产权审判以及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他注重加强法院自身改革和建设,在审判制度、审判方式、审判机构和干部管理等方面推行一系列改革,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做了大量工作。他推动改革完善我国法官制度,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草案)》,领导创办国家法官学院,为提高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作出重要贡献。他注重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将“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写入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北京宣言》,在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等场合发出中国法治声音。
1988年至1992年,任建新同志先后任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1992年至1998年,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中央保密委员会主任。在党中央领导下,他努力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领域的贯彻落实,强调加强法制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系统阐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开展。
1997年,任建新同志任中国法学会会长。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他积极组织开展“为什么要依法治国,怎样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讨论,深入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他积极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倡导和支持成立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信息法学研究会等专业研究会,为繁荣我国法学研究作出突出贡献,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建新同志任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党组成员。他认真贯彻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与党外人士广交朋友、合作共事,推动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围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他重视总结人民政协工作的宝贵经验,积极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任建新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任建新同志退出党和国家领导岗位后,仍然十分关心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决拥护党中央的领导,关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向中央提出建议,体现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1946年至1948年 在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学习。
1948年至1949年 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秘书。
1949年至1954年 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厅秘书,中央法制委员会秘书。
1954年至1959年 任国务院法制局秘书。
1959年至1966年 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科长、处长。
1966年至1971年 在“文化大革命”中靠边站,后下放“五七”干校劳动。
1971年至1981年 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处长、法律部部长。
1981年至1983年 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83年至1988年 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1988年至1992年 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
1992年至1997年 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1997年 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1994年5月 当选中国法官协会会长。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1998年4月后 任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
2024年9月21日13时33分,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我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原书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任建新同志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9岁。
任建新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后,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胡锦涛等同志,前往医院看望或通过各种形式对任建新同志逝世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深切慰问。
2024年9月25日,任建新同志的遗体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火化。上午,八宝山革命公墓礼堂庄严肃穆,哀乐低回。正厅上方悬挂着黑底白字的横幅“沉痛悼念任建新同志”,横幅下方是任建新同志的遗像。任建新同志的遗体安卧在鲜花翠柏丛中,身上覆盖着鲜红的中国共产党党旗。上午9时30分许,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在哀乐声中缓步来到任建新同志的遗体前肃立默哀,向任建新同志的遗体三鞠躬,并与任建新同志亲属一一握手,表示慰问。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同志前往送别或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建新同志生前友好和家乡代表也前往送别。
中共第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十五大代表,第七至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
曾任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通过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中心执委兼亚洲地区主席,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儿子:任刚(原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
1994年11月,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金质奖章,以表彰其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领域作出的贡献。
1997年,获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成就奖。
任建新同志一生忠于党、忠于人民,在7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始终坚持党性原则,始终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他认真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问题。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胸怀坦荡,作风民主,善于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他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为政清廉,生活俭朴,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严格。
任建新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光辉的一生,是为共产主义理想、党和国家事业不懈奋斗的一生。他的逝世,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损失,是我国政法战线的重大损失。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学习他的革命精神、崇高品德和优良作风,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信心、同心同德,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任建新同志永垂不朽!(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