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更新时间:2022-12-10 19:18

全国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始于1997年,它是我国博士后制度(始于1985年)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04年元月,全国已在国有大中型、特大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751个工作站(陕西省有39个,中铁一局工作站是在2003年12月由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其中一个站),到十五期末的2015年全国工作站总数要达到1000个左右,在站研究人数达1.2~1.5万人。

工作站简介

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使用及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工作程序

工作站工作程序大致是:

设立

由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由国家人事部审核批准,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精神,制定企业相应的管理办法。

联合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

工作站要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我国企业可能还不具有单独招收博士后和培养博士后人员的能力),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资金,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

确定研究项目

⑴由所在工作站企业领导审定立项,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将项目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推荐,经双方同意后确定项目。

⑵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向设工作站企业推荐,经双方同意后确定项目。

确定招收研究人员

根据上述2、3条签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确定人选后,其有关材料由流动站单位上报有关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站、户口等手续。

开展项目研究

由双方设站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培养和指导,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二年。

出站分配

工作期满后由双方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博士后进行考评(成果水平、效益、工作表现和实际处理问题等能力)

企业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

附:国家对在站工作博士后人员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

1、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不低于3万元/人/年。

2、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定在站期间的职务工资档次并记入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为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这个标准,进站后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工资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商定,并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3、博士后住房、配偶工作、子女就学问题要予以解决和协助解决。

申请与审批

1、申请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2、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

3、如是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申请人首先向有意向的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各设站单位的具体招收要求提供审核材料。

5、如申请的进站单位为工作站单位,应区分其是否具有独立招收资格。如不具备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申请人还应同时向流动站单位提出联合招收的请求。

6、所申请的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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