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29 08:26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的合法性进行审査核准登记,授予企业名称专用权,并对企业名称争议及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各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申请登记名称时,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转让时,须按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