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5 10:36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即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即指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无论哪种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都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一)企业内部法律顾问
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仍然有效并可聘为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内部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6、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7、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8、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9、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11、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企业外部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的义务包括:“(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可参考如下表述:
⒈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⒉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⒊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⒋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该项内容另外收费),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⒌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⒍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⒎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⒏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⒐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⒑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⒒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企业法律顾问又分为通过企业内部聘任的专职人员的内部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接受企业聘用成为劳务性的律师顾问。
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都是经济组织,一个自然人不能对一份法律工作签订两个劳动合同。所以专职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不得从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其中第三部分,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做出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相关资格考试,直至2014年。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2016年《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第一次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将于2018年举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顾问。前者是劳动合同关系,后者是劳务合同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劳动合同关系,律师顾问从律师事务所派遣到企业来从事法律服务是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方法;
(六)合同、协议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