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更新时间:2023-02-10 18:10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业务范围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获得网上拆借资格)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备注: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第二条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设立退出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机关是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非银部,银监会2006年颁发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是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一)依据的文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号,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第1号)

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5号,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二)办理条件:

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中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的相关条件。

(三)办理程序: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中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办理时限: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中的规定时限办理。

(五)报送材料目录、表格、说明 以及办理结果全部公开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监管考核

银监会按照以下指引及规定监管并考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13号)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1号)

1、管理状况评价

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有效性

公司治理评价

从织架构、决策体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也评价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时、有效沟通的机制。

功能定位评价

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中能体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确;财务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是否能体现强化服务功能的具体安排,并非过度强调盈利措施;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应是否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并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财务公司应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较高的认同度;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经营状况、成员单位整体服务需求及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财务公司对改善自身服务能力以满足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内部控制评价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的职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与财务公司实际状况及发展战略相符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盖财务公司所有的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并实行了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度;是否及时对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是否针对财务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规性管理评价

是否设立相应的部门或人员专职负责合规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履职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是否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对财务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进行一次评估,提出完善计划和措施并加以整改;是否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应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确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员的职责,对报告内容、方式、频率等应有规范要求;是否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是否财务公司不存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形成的禁止事项,应遵循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内部审计评价

是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应权限等;是否机构设置及制度规定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是否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及审计技术手段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相适应;是否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层;是否财务公司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统评价

是否采用了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为相关岗位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测试,并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达到实时监控各项监管指标的水平。

2、经营状况的评价

主要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经营成果

资本充足性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率;净资产要大于注册资本;连续两年未是否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资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适应资产正常增长的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得是否以较充分的运用;资本的增长是否是不以扩大非主营业务为目的;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充分考虑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机制;利润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是否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计划;在资本不足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资产质量评价:包括良资产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担保比例资产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偏离度是否较低,偏离情况能够是否得以及时纠正;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资产是否持续减少,资产质量是否趋好;实行综合授信管理,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维持合理水平,风险可控。

市场风险评价:包括短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是否正确划分银行账户交易账户,做好分类管理限额管理;是否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是否自营投资和受托投资分户管理、分账核算、运作规范;是否投资产品结构合理,综合风险度较低。

盈利能力评价: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后的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保持较高水平;经营效益比例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收入结构是否与主要业务结构吻合,盈利稳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审慎。

流动性评价:包括流动性比率同业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是否根据成员单位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效调剂头寸,头寸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是否合理利用主动负债工具满足临时性的头寸管理需要。

服务水平评价: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评价。资金来源包括对以下3方面的评价(1)成员单位的存款集中程度达到较高比例;(2)财务公司尽力归集集团内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证明其在集中成员单位存款方面已尽其所能,为满足成员单位的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资金运用包括对以下3方面(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2)成员单位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以充分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其在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方面已经尽其所能,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其他服务包括对以下2方面的评价(1)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2)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3、所属集团影响度评价

主要分析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对其影响状况,包括集团基本状况、集团对成员单位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核心监管指标内容如下:

1、监控指标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不得低于10%。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2、监测指标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表外业务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效能

(一)集合成员单位资金,节约财务费用

财务公司以资金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增强了集团公司的凝聚力。一方面,财务公司将集团公司一些成员企业吸收为自己的股东,用股本金的纽带将大家联结在一起;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吸纳的资金又成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从而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进一步紧密地联结起来,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促使企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财务公司成立前,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不直接发生信贷关系,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资金十分紧张,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的状况。财务公司成立后,成员企业成为了财务公司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各成员企业的资本来进行一体化经营,同时财务公司可以运用金融手段将集团公司内务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这样能加快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资金结算的速度,避免“三角债”发生,从而从整体上降低集团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集团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经营的进程。

(二)专业管理信贷资产,降低了市场风险

财务公司成立后,它比银行更了解企业的生产特点,能及时为企业提供救急资金,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经常出现因资金紧缺而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财务公司可以及时解决企业集团急需的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三)增强了企业集团的融资功能

财务公司不仅办理一般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且根据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展票据、买方信贷、组建银团贷款、进入资本市场承销集团债券、发行金融债等新业务,促进了所在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

金融行为

财务公司在金融市场中参与的经营活动也日趋活跃,主要分为三类,结算、投资和融资。

结算类:随着集团对财务公司资金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大部分财务公司都开始借助银行结算网络搭建集团内资金结算平台,加强对集团成员单位资金收与付的管理。这已经是一种趋势,因为只有做到全部资金的高效管理,才可以实现财务公司的第一个作用。随着部分财务公司外汇业务资格的具备,外汇资金结算的需求日趋强烈。

投资类:财务公司的投资要受到监管部门指标的严格限制,虽然也可以投资二级市场,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但已经越来越强调为集团内部服务,财务公司的资金首先要为集团内部的资金需求解决问题,同时也越来越强调安全性。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固定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是当前市场中大部分财务公司的主要需要。

融资类: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买断出让和回购出让)、拆借、票据融资、发行金融债是其企业财务公司主要融资方式。

另外,财务公司也利用其集团背景牵头本集团项目的银团贷款、承销集团企业债券,也为集团内部提供咨询、委托贷款、代开保函业务

国外公司

(一)分析

国外的类似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类型财务公司早在20世纪初兴起的,主要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两种类型。

1.美国模式财务公司

美国模式的金融类型财务公司与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相类似,是以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销售为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依附于制造厂商,是一些大型耐用消费品制造商为了推销其产品而设立的受控子公司,这类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零售商提供融资服务的,主要分布在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美国财务公司产业的总资产规模超过8000亿美元,财务公司在流通领域金融服务几乎涉及从汽车、家电、住房到各种工业设备的所有商品,对促进商品流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英国模式财务公司

基本上都依附于商业银行,其组建的目的在于规避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因为政府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而财务公司不属于银行,所以不受此限制,这种类型的财务公司主要分布在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

(二)比较

1.业务范围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美国模式下的财务公司虽然附属于制造厂商,与母公司的销售策略和行动配合密切,但没有为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公司进行生产性融资的责任和义务,也不是母公司的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其典型业务是为经销商(批发商、零售商)、最终用户(工业设备用户、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信贷方式包括对经销商进行库存、应收款抵押贷款、应收款购买等方式,还包括对用户进行分期付款购买信贷、租赁等方式。在注册银行、信托公司和抵押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财务公司也开始经营普通商业信贷、建筑业长期抵押贷款及票据贴现商业银行业务,且这类业务正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2.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 西方发达国家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而其财务公司能较容易地在金融市场上筹集到资金。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财务公司不能以吸收储蓄以及信托方式进行融资,所以,美国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是靠储蓄、信托之外的其他融资方式,如发行商业票据取得的。发行商业票据是财务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商业票据在财务公司总负债结构中占1/3以上。财务公司的在短期债务结构中占3/4以上,中长期债务则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为主,银行贷款比重较小,在财务公司总负债中的比重通常不超过10%。公司附属型财务公司也从母公司获得少量债务资本,此部分在财务公司总负债中的比重为10%左右。财务公司规模越大、实力越强,其商业票据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越大,则其银行贷款比重越小。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通用汽车财务公司发行的商业票据占同期美国商业票据发行总值的10%。

3.资金运用渠道广泛。 美国模式财务公司筹集的资金主要是为经销商和最终用户提供信贷服务。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其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不仅为母公司产品流通提供信贷服务,而且投资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行业、产品和有价证券。不过在有价证券投资上,财务公司与一般制造公司一样,属于一般现金管理中以安全性、流动性为主的保值项目。

4.经营机制比较灵活。

无论是美国模式的财务公司还是英国模式的财务公司,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种形式的负债,不存在为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直接提供金融服务的责任或义务,因而其财务杠杆程度高;加之其经营环境比银行业宽松,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其特别注重信贷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注意将资金投向风险小、流动性好、收益高的项目,而不局限于本行业或相关产业,因而其资产使用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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