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律

更新时间:2024-06-09 12:45

伊斯兰教的教律(الفقه)含有理解、知识之意。是指理解教法判决,遵循真主指引之道的教律(الشريعة),也指日常行为的教法规定,与经注学、圣训学等并列为伊斯兰教的一门传统学科。

伊斯兰教律

《古兰经》与真实的《圣训》是伊斯兰信条和教律的泉源。古兰经中有充分的信条和若干教律,还有许多原理原则,有的是明文,有的是暗示,应有尽有,无不完备。伊斯兰教的教法知识是建立在《古兰经》、《圣训》的基础上,由教法学家们通过仔细、认真的收集和整理,并以详细判断为依据,判断又依赖于教律明文的证据,而每一项都用依据来说明问题,并归之于信仰根源而加以参悟、理解来研究、诠释、扩张、归纳的一种教法体系,绝不是追随理性的一种人为制定的规章制度。

伊斯兰教法是从伟大的真主御前降示的,是至尊、全能的真主的经典——《古兰经》,是比世俗法律更全面、更广泛而著称,是其它宗教无能比拟的,任何民族的律法都没有相似的。它不是来适应于社会,而是社会应该适应于它,因为这些都不是人为的能力所能达到的作用。是结束了以前所有的宗教,世界上最全面的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越性,保障人类持续、健康的生存和发展,并能满足于人类功修及生活的各种需要。永远适宜于各时期、各空间,永不变更完美无缺的,是指引人类面向正道的一种杰出的法典。

穆斯林们通过宗教功修,如在诚信真主的前提下,履行拜功、斋戒、朝觐、课税等方面来实施伊斯教法,并崇拜真主,感谢真主,求真主后世的回赐,建立被造物和造物主之间的关系;通过合法(الحلال)和非法(الحرام)的衣、食、住、行;通过商贸、借贷、刑事、民事、婚姻、判决等来体现人与自身的关系,以协调好这些关系来完善人在今世的有关世俗问题。而这种宗教功修的根本原则是理性的,无法参悟实质的秘密。

穆圣在建立完美的伊斯兰教教律基础、原则后离世。真主说:

اليومأكملتلكمدينكموأتممتعليكمنعمتيورضيتلكمالإسلامدينا.فمناضطرفيمخمصةغيرمتجانفلإثمفإناللهغفوررحيم.

“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作为你们的宗教。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筵席章المائدة)سورة5·3)。

之后,穆斯林的后继学者们拓宽了思维考虑问题的方式,在《古兰经》和《圣训》的光辉指导下,开始制定了现代生活的事务准则,其组织的发展是继承者(الخليفة)——圣们弟子、再传弟子和三传弟子的法学家们(الفقهاء)。他们具备了内心的功修,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在宗教知识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能深深地了解真主降示的《古兰经》和《圣训》的明文和内涵,并运用教律依据,建立法学原则,剖析法学细则,从而获得借鉴和启迪。在不断的实践和发展中,随着时代的变化,最终成为崇高而秩序井然的规范全人类的法规。

伊斯兰教教法的源泉是真主确立的依据。其依据就是根本性和原则性的源泉《古兰经》和《圣训》及众学者一致通过的“公议”和之后的“类比”,并以意见、创制、优选、公益等为辅助法源或理论依据。称为伊斯兰法的四大渊源。

一、古兰经《القرآن》

《古兰经》是真主的法度,是规范穆斯林一切言行的根本经典,其中具有社会立法内涵的章节,详细论述了伊斯兰教信仰的知识、功修、义务总则。以其成文的法典形式,蕴涵着法律的总纲,是伊斯兰教律阐述教法的基础,是伊斯兰教法的根本立法原则,是穆圣去世之后,穆斯林们认定以《古兰经》中的律例为履行教务,判定是非,排解纠纷的依据,是全体信士严格遵守的的根本大法。真主把《古兰经》明文论述详细的解释启示给了穆圣。

真主说:

وماآتاكمالرسولفخذوهومانهيكمعنهفانتهواواتقوااللهإناللهشديدالعقاب

“凡使者给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接受;凡使者禁止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戒除。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刑罚严厉的。”放逐章(سورةالحشر)59·7

《古兰经》大部分明文是原则、总纲、纲领,是立法的第一根源,除在《古兰经》中没有发现所寻求的,任何人不得舍弃《古兰经》而采取其它判决。但《古兰经》在每些方面只解释其形式,并不阐述细节。例如,叙述命令拜功和课税的经文是总纲,没有详细叙述拜功的形式和数量,也没有阐述课税的形式和数量。

إمامالشافعي说:“所有律例的判断必须出自《古兰经》的明文,或其内涵之中。经典之外的任何依据不足为凭”。

二、圣训《الحديث》

《圣训》是指传述圣人的言行(السنة),是排列在《古兰经》之下或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也是圣人时代具体实施教法的工具。《圣训》解明了《古兰经》的扼要部分,注释了疑难要点,使其原则性具体化,并补充说明、阐述《古兰经》而没有脱离《古兰经》的基本原则和基础。《圣训》是理解《古兰经》的钥匙,并以其基本原则的形式用来理解《古兰经》,同时,肯定或补充了《古兰经》中没有提到或没有论述的内容,在理解和实施《古兰经》的过程中,《圣训》是必不可少的。穆圣已经归真了,他的使命已经结束,再得不到穆圣的亲自指示。所以我们只有根据传述的方式才能掌握《圣训》,并用正确的《圣训》作出教法的裁决。正确《圣训》的根源是来自《古兰经》的原文和基本根源。因而可以说《圣训》是附属于《古兰经》的一项独立立法的根源。真主说:

ياأيهاالذينآمنواأطيعوااللهوأطيعواالرسولوأوليالأمرمنكمفإنتنازعتمفيشيءفردوهإلياللهوالرسولإنكنتمتؤمنونباللهواليومالآخر.ذالكخيروأحسنتأويلا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掌事人,如果你们为一件事而争执,你们使那件事归真主和使者(判决),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末日的话。这对你们是裨益更多的,是结果更美的。”妇女章4·59سورةالنساء当然,用《古兰经》求证要优越于以《圣训》求证。剖析教法者首先应研究《古兰经》,若得到依据则当遵循,若没有找到依据再研究《圣训》,以便了解其中的断法。因为当时,穆圣对穆阿兹说:“当出现问题时,用什么判决?”穆阿兹答道:“我用真主的《古兰经》来判决。”又问:“若在《古兰经》中没有,怎么办?答道:用《圣训》来判决。”欧麦尔本汗团布对法官舒莱哈说道:“你用《古兰经》来判决,若没有得到依据,则用《圣训》来判决”。所以,无论《古兰经》或《圣训》对教法的断法,信士们必须诚心遵循。

三、公议(الإجماع)

公议(الإجماع)意为一致意见,当圣人去世后,圣门弟子中的教法学家或在他们之后杰出的法学家,遇有意见分歧而无《古兰经》和《圣训》可循时,则以当代有权威的法学家的一致意见为依据,用确凿的证据来确定教法的判决并一致通过的决议。法学家们一致通过对某件事务的判决,在级别中仅次于《圣训》。把公议(الإجماع)列为伊斯兰教立法依据之一是集合《古兰经》和《圣训》来证实。当决定一件事务的断法时,必须依赖于确凿的依据,假若没有相关的依据,以学者的见解是决不能成立。

四、类比(القياس)

(类比)是在《古兰经》、《圣训》、(公议)之后的第四种依据,当无《古兰经》、《圣训》原文可依据时,应以类似的《古兰经》、《圣训》明文或(公议)为前提,再通过分析、比较,取得符合《古兰经》、《圣训》的结论。《古兰》、《圣训》判决某种事务遵循另一种事务的依据与(公议)存在有共同的特点,但其影响比(公议)更大。因为在教法中使用量很大,而(公议)的使用量是有局限性的。

(类比)是伊斯兰教最丰富的源泉,伊斯兰教大部分教法由(类比)组成。在确定具体事务细节的断法时,不以众学者之间的见解作为统一的条件。创制者仅为通晓《古兰经》、《圣训》、教法的杰出教法学家,根据独特的见解推理所有事件的了解和运用而作出决定,不需要《古兰经》、《圣训》(公议)的明断。随着时代的发展,(类比)进一步地应用于没有明文提级的新生事物。

这些源泉总的只归于《古兰经》。在这些以古兰经为前提的伊斯兰教法体系中,规定了穆斯林应遵守的各项基本义务:认、礼、斋、课、朝及婚姻、遗产继承、商业贸易等的原则;刑事、司法等律例;归信真主及有关真主的本体和归信众使者、经典、后世及清算、结果的信仰纲领原则;履行拜功、斋戒、课税、朝觐,以及正确执行商业贸易、婚姻制度等;培养诚实、信任、实践诺言、谦虚、善待等教律的内心修养和道德规范;杜绝欺诈、背信弃义、吝啬、高傲自大等人类社会间的恶习。

遵循和实践伊斯兰教法被列为顺从安拉的体现,敬拜安拉,顺从安拉者将得到回赐,同样违背教律的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其中有的在今世受到相关的责罚,以及承受在后世里所许诺的刑罚。在人生的旅程中,每个信士都要通过功修的要求来维护自己的信仰,后世复生并接受真主的审判是每个人绝对的终点。

伊斯兰的律法是伊斯兰教的核心和基础。虽历经一千四百多年的风雨历程,在清高的真主的护佑下,仍然依旧永存,并稳步而沉着地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在科技、经济大暴发的年代里都依然成立。伊斯兰教法律以其独特的律法,为和谐社会的快速发展,为规范人类的文明与道德以及两世的幸福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并稳步而持续地永远走在时代空间的最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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