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3 17:26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summer moratorium of marine fishing)简称伏季休渔,伏休。为保护中国周边海域鱼类等资源在夏季繁殖生长而采取的措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批准,属中国管辖一侧的黄海、东海在6~9月实施休渔制度。后扩大到12°N以北的南海海域。
1995年开始,中国东、黄、渤海海域第一次迎来了全面伏季休渔,标志着渔业发展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根据规定,1995年—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北纬35度以北禁止底拖网作业,在北纬35度至北纬27度禁止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同时,福建省规定,装机183.75千瓦以下动力渔船在北纬27度至北纬24度30分禁止底拖网渔船作业。
1999年,根据原农业部的决定,南海海域从6月1日零时起首次实行伏季休渔,休渔时间为两个月。
2017年,被外界评价为自中国休渔制度实施22年来的“最严”休渔制度开始施行。
1995年至2018年,中国的伏季休渔制度经过13次调整完善。现行的伏季休渔制度休渔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中国在黄海、渤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覆盖沿海11 个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休渔渔船近10 万艘休渔范围为北纬12 度以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各海域稍有区别,但基本在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之间。休渔期所禁止的作业类型各海区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渤海海域禁止除网目尺寸90 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和钓钩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而北纬35°以北的黄海海域禁止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在禁止范围之内的作业活动在休渔期一律实行“船进港、网封存、证(捕捞许可证)集中”。伏季休渔属于“命令与控制型”的政策手段,管理方式较简单,管理成本较低,是迄今为止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施行最为彻底的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
(一)短期效果。实行休渔政策可以确保目标种群幼鱼、幼体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休渔期结束后,渔获量的增加以及渔获物质量的提高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使目标种群中处于产卵期的亲鱼和处在生长发育期的稚鱼得到保护。休渔政策之所以选在伏季实施,原因是绝大多数经济鱼类在这一时期处于产卵高峰期,此时休渔可以确保其完成正常的产卵、孵化,以免将过小的幼鱼甚至亲鱼捕捞殆尽,造成渔业资源数量锐减。
2、伏季为鱼类生长速度较快的时期,禁渔期过后的渔获物质量和大小都会明显增加。据黄渤海区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分析,伏季休渔前后相比较,幼带鱼和小黄鱼均增大了8mm 以上,增重约10g,小黄鱼在渔获物中的比例也增加了几倍,对恢复和增加资源量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3、对经济鱼类群落的生产力恢复有一定效果。例如,东、黄海区在开捕后,大黄鱼、小黄鱼、鲳鱼等严重衰退的优质种类资源量有了不同程度的回升,南海区在开捕后的渔获中,虾蟹类、蓝圆鲹、青鳞鱼、二长棘鲷、带鱼、枪乌贼和海蜇等品种所占比例明显增加。
4、渔获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如东海区主要海洋经济鱼类小黄鱼、鲳鱼的年捕捞产量在伏季休渔实施后的7 年中的平均值比实施前5 年平均值的相对增幅分别达3.5 倍和2.3 倍。
(二)长期效果。从长期来看,伏季休渔制度并未显著改善海洋渔业资源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渔获物整体质量水平仍然很低。目前,传统的黄渤海群系的带鱼、鲆鲽类、真鲷、河鲀、黄姑鱼,已相继失去渔业利用价值,东海区传统的大黄鱼、小黄鱼、带鱼、乌贼“四大支柱鱼类资源”,除带鱼还能维持一定产量外,其余的已形不成鱼汛,且呈现明显的小型化。渔获物组成的90%是青鳞鱼、小公鱼等小型低质鱼类。
2、休渔的效果不能逐年累积。休渔期结束后,大量的捕捞投入不仅使当年的休渔效果消耗殆尽,甚至有可能导致渔业资源达不到休渔期开始前的水平。
3、渔业资源生物群落结构的退化明显,鱼类生物多样性逐渐降低。鱼类群落长度呈现小型种类和小个体增多,大个体减少,且长度范围变小的趋势。东海区小黄鱼资源的群体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当龄鱼的渔获比例由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前的43.14%上升至近年来的74.64%,剩余群体的渔获比例由56.86%下降至25.36%。
4、捕捞投入量过大,超过资源量能承受的范围,渔业资源处于过度捕捞状态,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充和恢复。
因此,从伏季休渔的长期效果来看,渔获物整体质量水平仍然很低,产量也未能连续提升,资源结构脆弱,我国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未得到显著改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9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6〕15号
【签发时间】2016年2月25日
【印发时间】2016年2月25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2015年,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全国休渔形势总体比较稳定。但在部分地区和海域,休渔期间违法违规作业情况有所反弹。2016年,全国海洋伏季休渔海域、休渔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延续2014年调整后的管理规定,保持不变。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继续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为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海报、横幅、明白纸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为加强休渔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海洋(海警)、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项休渔执法、监管措施及时到位,为休渔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渔业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上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渔政海上执法要密切做好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的协调配合,做好与港口检查的协调配合,不同地区渔业部门也要互相支持,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加强重要渔业海域、交界海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海域的执法监管。
三、突出管理重点,提高休渔管理效率
要重点针对伏休期间跨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使用“电、毒、炸”违法作业等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继续执行好船籍港休渔制度,切实落实异地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推行渔运船同步配套休渔制度,坚决打击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点,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四、强化支持保障,确保休渔顺利实施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在做好休渔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千方百计做好渔民服务工作,利用休渔期,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为秋汛生产做好准备。各地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实施好海洋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多方争取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继续将渔业油价补助政策与休渔管理结合起来,同时要充分利用好油价补贴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渔业资源养护、渔民转产转业、休渔补贴等给予一定支持。
休渔结束后,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海洋伏季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