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季休渔制度

更新时间:2022-10-03 17:26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summer moratorium of marine fishing)简称伏季休渔,伏休。为保护中国周边海域鱼类等资源在夏季繁殖生长而采取的措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批准,属中国管辖一侧的黄海东海在6~9月实施休渔制度。后扩大到12°N以北的南海海域。

发展历程

1995年开始,中国东、黄、渤海海域第一次迎来了全面伏季休渔,标志着渔业发展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根据规定,1995年—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在北纬35度以北禁止底拖网作业,在北纬35度至北纬27度禁止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同时,福建省规定,装机183.75千瓦以下动力渔船在北纬27度至北纬24度30分禁止底拖网渔船作业。

1999年,根据原农业部的决定,南海海域从6月1日零时起首次实行伏季休渔,休渔时间为两个月。

2017年,被外界评价为自中国休渔制度实施22年来的“最严”休渔制度开始施行。

1995年至2018年,中国的伏季休渔制度经过13次调整完善。现行的伏季休渔制度休渔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实施情况

中国在黄海渤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覆盖沿海11 个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休渔渔船近10 万艘休渔范围为北纬12 度以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各海域稍有区别,但基本在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之间。休渔期所禁止的作业类型各海区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渤海海域禁止除网目尺寸90 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钓钩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而北纬35°以北的黄海海域禁止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在禁止范围之内的作业活动在休渔期一律实行“船进港、网封存、证(捕捞许可证)集中”。伏季休渔属于“命令与控制型”的政策手段,管理方式较简单,管理成本较低,是迄今为止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施行最为彻底的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

实施效果评价

(一)短期效果。实行休渔政策可以确保目标种群幼鱼、幼体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休渔期结束后,渔获量的增加以及渔获物质量的提高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使目标种群中处于产卵期的亲鱼和处在生长发育期的稚鱼得到保护。休渔政策之所以选在伏季实施,原因是绝大多数经济鱼类在这一时期处于产卵高峰期,此时休渔可以确保其完成正常的产卵、孵化,以免将过小的幼鱼甚至亲鱼捕捞殆尽,造成渔业资源数量锐减。

2、伏季为鱼类生长速度较快的时期,禁渔期过后的渔获物质量和大小都会明显增加。据黄渤海区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分析,伏季休渔前后相比较,幼带鱼和小黄鱼均增大了8mm 以上,增重约10g,小黄鱼在渔获物中的比例也增加了几倍,对恢复和增加资源量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3、对经济鱼类群落的生产力恢复有一定效果。例如,东、黄海区在开捕后,大黄鱼小黄鱼鲳鱼等严重衰退的优质种类资源量有了不同程度的回升,南海区在开捕后的渔获中,虾蟹类、蓝圆鲹青鳞鱼二长棘鲷带鱼枪乌贼海蜇等品种所占比例明显增加。

4、渔获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如东海区主要海洋经济鱼类小黄鱼鲳鱼的年捕捞产量在伏季休渔实施后的7 年中的平均值比实施前5 年平均值的相对增幅分别达3.5 倍和2.3 倍。

(二)长期效果。从长期来看,伏季休渔制度并未显著改善海洋渔业资源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渔获物整体质量水平仍然很低。目前,传统的黄渤海群系的带鱼、鲆鲽类、真鲷、河鲀、黄姑鱼,已相继失去渔业利用价值,东海区传统的大黄鱼、小黄鱼、带鱼、乌贼“四大支柱鱼类资源”,除带鱼还能维持一定产量外,其余的已形不成鱼汛,且呈现明显的小型化。渔获物组成的90%是青鳞鱼、小公鱼等小型低质鱼类。

2、休渔的效果不能逐年累积。休渔期结束后,大量的捕捞投入不仅使当年的休渔效果消耗殆尽,甚至有可能导致渔业资源达不到休渔期开始前的水平。

3、渔业资源生物群落结构的退化明显,鱼类生物多样性逐渐降低。鱼类群落长度呈现小型种类和小个体增多,大个体减少,且长度范围变小的趋势。东海区小黄鱼资源的群体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当龄鱼的渔获比例由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前的43.14%上升至近年来的74.64%,剩余群体的渔获比例由56.86%下降至25.36%。

4、捕捞投入量过大,超过资源量能承受的范围,渔业资源处于过度捕捞状态,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充和恢复。

因此,从伏季休渔的长期效果来看,渔获物整体质量水平仍然很低,产量也未能连续提升,资源结构脆弱,我国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未得到显著改观。

政策动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9 信息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6〕15号

【签发时间】2016年2月25日

【印发时间】2016年2月25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2015年,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全国休渔形势总体比较稳定。但在部分地区和海域,休渔期间违法违规作业情况有所反弹。2016年,全国海洋伏季休渔海域、休渔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延续2014年调整后的管理规定,保持不变。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继续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为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海报、横幅、明白纸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为加强休渔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海洋(海警)、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项休渔执法、监管措施及时到位,为休渔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渔业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上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渔政海上执法要密切做好与海警部门线外执法的协调配合,做好与港口检查的协调配合,不同地区渔业部门也要互相支持,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加强重要渔业海域、交界海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海域的执法监管。

三、突出管理重点,提高休渔管理效率

要重点针对伏休期间跨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使用“电、毒、炸”违法作业等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继续执行好船籍港休渔制度,切实落实异地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推行渔运船同步配套休渔制度,坚决打击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点,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四、强化支持保障,确保休渔顺利实施

沿海各级渔业部门在做好休渔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千方百计做好渔民服务工作,利用休渔期,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为秋汛生产做好准备。各地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实施好海洋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多方争取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继续将渔业油价补助政策与休渔管理结合起来,同时要充分利用好油价补贴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渔业资源养护、渔民转产转业、休渔补贴等给予一定支持。

休渔结束后,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海洋伏季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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