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28 19:30
优先通行是车辆、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行走时所具有的优先通行权。
优先通行是车辆、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行走时所具有的优先通行权。它包括车辆或行人在本车道或通道通行和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口通行时的优先权。如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1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期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1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可以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有一个前提:不得影响过往车辆通行,而且其权利内容只是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仍需遵守行车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该条规定了其他过往车辆和人员的注意避让义务。
3、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2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4、法律特别规定的车辆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我国专用车道主要是公交专用车道、奥运专用通道。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享有优先通行权;即使行人已经违章,车辆仍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是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机动车应当避让。第47条是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和路口时应当尽的义务。遇人行横道线就应该减速行驶;遇到行人在人行横道上就应当停车让行;在无信号灯路口,遇行人横过道路,也要让行。同时,该法条未规定并没有区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横过路口时是否系遵守交通规则通行,即不管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横过道路时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均应让行。换句话说,即使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从人行横道或者路口通过,机动车均应避让。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车辆应当避让弱势群体之一的盲人。法律规定了两方面的保护:一是其出行应当使用盲杖或采取其他导忙手段;二是规定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车辆应当避让,而不管盲人是否按照交通信号行走。